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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灵活就业户申请的公租房不续租问题(下派单位:金水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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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0-8-19 10:42:4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金水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

处理时间

2020-9-4 17:34

2015年申请的公租房,今年到期该续租了,房管局8月13日通知领表,17日按照通知书上说明淮备齐资料,填表,也递交了手续。18日突然电话通知问有没有交社保,还得是以营业执照名义交的社保,没有就让去填退出申请表,说是2016年文件,不填就强退。个体户本身就是低收入人群,大部分是夫妻店,收入低消息闲寒,大部分都没有在郑州交社保,老家办的有,交社保还得是以单位名义法人交才算,夫妻一人交的都不算,所以这批人基本上全部不合格,今年个体经营本身就难,这不是雪上加霜吗,国家层面都在保实体保稳定促就业,这不是反其道而行之吗,恳请市政府为我们这些低收入个体留个留宿之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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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0-8-20 17:32:13 |只看该作者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郑政文【2016】110号文件规定,外地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持有郑州市居住证;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3.缴纳社会保险;4.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5.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规定标准。
    现我区第一批个体户保障家庭的公租房租赁合同已到期,按规定需对你们的资格进行重审。由于个体户(来郑灵活就业人员)的申请相关政策是郑房规(2013)52号规定的,自2016年9月1日起,我市开始实行郑政文【2016】110号文,凡以往政策与该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经与市保障办沟通,原公租房老政策废止,重审以郑政文【2016】110号文件为准。因此我办工作人员于2020年8月18日告知您单位需按照郑政文【2016】110号文规定的申请条件办理。由于有个体户提出诉求,配偶一方有正式的劳动合同且社保满一年以上的是否能变更,2020年8月20日,经与市保障办协调,现配偶符合外地户籍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的也可变更,详询金水区保障办审批科,咨询电话:0371-63923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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