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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也有滋润人心的温度 但是不能超越法律滥施同情(下派单位:荥阳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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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8 16:00:5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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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公安局

处理时间

2020-11-3 17:56

     法律也有滋润人心的温度  但是人民警察不能超越法律滥施同情

---机动车连续闯红灯是否构成“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违法行为呢?

荥阳市公安局:

《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规定,坚持普法工作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法治实践全过程,在法治实践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国家机关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坚持系统内普法与社会普法并重。国家机关在履行好系统内普法责任的同时,积极承担面向社会的普法责任,努力提高国家工作人员法律素质,增强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围绕热点难点问题向社会开展普法。执法司法机关在处理教育就业、医疗卫生、征地拆迁、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救助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过程中,要加强对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以及相关重点人群的政策宣讲和法律法规讲解,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与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把普法教育贯穿于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让群众在解决问题中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义务相一致等法治观念。针对网络热点问题和事件,组织执法司法人员和专家学者进行权威的法律解读,组织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广泛开展宣传讲解,弘扬法治精神,正确引导舆论。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研究和发布工作,建立以案释法资源库,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要以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等为载体,组织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开展经常性以案释法活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优势,不断创新普法节目、专栏、频道,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法治宣传教育。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打造阳光司法工程。注重依托政府网站、专业普法网站和微博、微信、微视频、客户端等新媒体新技术开展普法活动,努力构建多层次、立体化、全方位的法治宣传教育网络。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大力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在做好日常宣传的同时,充分利用国家宪法日、法律颁布实施纪念日等时间节点,积极组织开展集中普法活动,不断增强法治宣传实效。

荥阳网发表了一则”荥阳市交警:红灯无情,人有情”新闻,2020年8月31日上午11时,市民杨志远将一面印有“人民好交警,群众解忧人”的锦旗送到了河南省荥阳市交警大队办公室,正在大家疑惑时,当事人道出了原委。2020年8月18日,荥阳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在复核交通违法信息时,发现16日凌晨一辆轿车跟在120急救车后面在郑上路连续闯了几个红灯,工作人员为了了解事情的原委就给小型轿车车主拨打了电话。车主说:8月16日凌晨时分,我家孩子半夜突发疾病,呼吸困难,当时我就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急救车接走孩子之后,情急之下我就驾驶我的小型汽车跟着120救护车后面往医院赶,120急救车走的是荥阳市郑上路,我当时心里着急跟着急救车一路闯红灯,赶往荥阳市人民医院。我当时也没有想其他的事一直想着孩子的病情。到医院安顿好之后我一直忙把这件事给忽略了,直到后来交警同志给我打电话我才想起闯红灯的事情。我把事情向交警讲明之后,他们叫我提供了一些相关证明,并到交警大队递交了违章信息复核申请,工作人员就按程序帮我解决了问题。致此,我非常感谢荥阳交警大队的工作人员,因为他们为群众排忧解难,真正的诠释了“人民警察为人民”这句话。为此特地制作了一面锦旗送到交警大队以表感谢。

这篇新闻所述内容存在一些疑点,并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普法宣传教育的要求,具体理由如下:

一、新闻标题“红灯无情,人有情”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抵触

    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红灯无情,人有情。红灯是交通信号灯,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红灯代表了法律规则,“红灯无情,人有情”的本质含义就是“国家法律是无情的,交通警察是有情的”,这种表述恰恰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法律绝非冰冷无情的条文,而是根据不同情形设定了不同的行为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核实之日起三日内予以消除:

(一)警车、消防救援车辆、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期间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提供报案记录证明机动车被盗抢期间、机动车号牌被他人冒用期间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三)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证据证明机动车因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违法行为;

(四)已经在现场被交通警察处理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五)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违法行为;

(六)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不能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的;

(七)经比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照片、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登记的机动车信息,确认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

(八)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本条规定了违法行为信息经核实予以消除的情形,尤其是第三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提供报案记录证明机动车被盗抢期间、机动车号牌被他人冒用期间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和温度。而交通警察是执行道路交通法律的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定程序办案,既不能玩忽职守、徇私枉法,也不能超越法律规定滥施同情心,因此所谓“红灯无情,人有情”是错误的表述,正确的表述是“人民警察依法办案 法律也有滋润人心的温度”。

二、本案是否符合违法行为信息予以消除的条件存在疑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做好释法析理工作,不断增强法治宣传实效。

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研究和发布工作,建立以案释法资源库,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由于新闻稿件没有披露充足的信息,因为无法确定本案是否符合违法行为信息予以消除的条件。

本案的行为人驾驶自己的小型汽车跟着120救护车后面往医院赶,在郑上路连续闯了几个红灯,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证据证明机动车因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核实之日起三日内予以消除。

本案当事人并非救助危难,因为救护车已经在执行救助危难任务,亦不属于紧急避险,如果当事人在情势紧急时直接运送患者前往医院而连闯红灯,这种情况才属于紧急避险,人民法院的判决已经予以确认。

2018年12月7日晚上。为了庆祝妻子生日,陈某邀请朋友到住处吃晚饭,自己也喝下了红酒。到夜里11点多,陈某妻子想上楼休息,突然倒地口吐白沫、昏迷不醒,陈某随即让女儿拨打120求救。120回复,附近没有急救车辆,要从别处调车,具体到达时间不能确定。因情况紧急,家人和邻居又没有驾照能开车,出租车一时间也联系不到,陈某只得自己驾驶私家车,将妻子送到了附近医院抢救。随后,陈某被警方当场查获。经鉴定,陈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23mg/100m1,远超醉驾标准。公安机关固定相关证据后,将该案移送至江阴市检察院。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陈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诉请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其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法院认为,虽然被告人陈某客观上实施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但其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法官表示,案发时,陈某认识到妻子正面临生命危险,迫不得已才醉酒驾驶的,属于在必要限度内实施避险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各项条件,他的行为也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紧急避险,应不负刑事责任。

三、本人对于该案件的评析

按照我国医疗卫生行业的惯例,急救车在接送患者时必然要求一名家属随行,因为家属需要代为办理就诊登记缴费等工作,极少出现“不让家属随行的情况下将患者直接运往医院”的情形。除非患者属于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没有家属随行,即使这种情况医院也会要求村干部随行。

在本案中,患者已经被医院救护车接走,按照常理推断,救护车上应当有一名家属随行。当事人杨某某“驾驶小型汽车跟着120救护车后面往医院赶,在郑上路连续闯了几个红灯”,在紧急情况已经得到缓解的情况下连续闯红灯,一般来说达不到“迫不得已才闯红灯”的程度,不能构成紧急避险行为。

紧急避险,又称“紧急避难”,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特点是在两个合法权益发生冲突,为了保护某种较大的权益,在没有其他办法的情况下,不得不损害另一方较小的权益。

在红灯亮起的情况下,该机动车前方道路上的其他机动车和行人依法正常行进,而该机动车连续闯红灯加速行驶,极大的增加了交通事故风险,极易造成其他机动车和行人受到碰撞伤害。此处并没有充分证据可以证明其“本人的法益大于其他人的法益”,因此该案件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紧急避险,除非交警部门审核确定该案件具有极其特殊的情形。

四、整改措施

(一)鉴于本案存在较多疑点,荥阳市公安局(法制大队)应当对易出问题、有争议的案件进行审核监督,严格审核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能够证明机动车属于因“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违法行为予以消除条件

(二)如果经过荥阳市公安局(法制大队)严格审核,确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机动车因“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违法行为,但是荥阳市公安局交警部门对违法行为信息予以消除的,应当予以纠正重新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如果荥阳市公安局(法制大队)确认该案具有极其特殊的情形,符合因“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违法行为,应当维持违法行为信息予以消除的结论。但是荥阳网已经发布的“荥阳市交警:红灯无情,人有情”新闻稿件标题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当立即撤回该新闻。

(四)荥阳市公安局(法制大队)应当责令荥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结合案情进行充分释法说理,要加强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研究和发布工作,建立以案释法资源库,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

如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能对本案进行充分释法说理,今后将会有更多的人驾驶机动车跟随医院救护车连续闯红灯,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到时候交通警察又该如何显示“温情”呢?

(五)在此提醒公众,遇到紧急情况时,首先要遵守法律,第一时间向公安、卫生、消防救援等专业力量求助。在已有家属乘坐救护车陪同患者前往医院的情况下,其他家属不得驾驶机动车恣意闯红灯前往医院,此种情形尚未达到“必须闯红灯,否则不足以保护患者生命健康权益”的程度,反而极大增加了交通事故风险,极易造成驾驶员本人、其他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受到人身财产损害。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

zhengce/2017-05/17/content_5194741.htm

   

荥阳市交警:红灯无情,人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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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31日上午11时,市民杨志远将一面印有“人民好交警,群众解忧人”的锦旗送到了河南省荥阳市交警大队办公室,正在大家疑惑时,当事人道出了原委。

2020年8月18日,荥阳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在复核交通违法信息时,发现16日凌晨一辆轿车跟在120急救车后面在郑上路连续闯了几个红灯,工作人员为了了解事情的原委就给小型轿车车主拨打了电话。车主说:8月16日凌晨时分,我家孩子半夜突发疾病,呼吸困难,当时我就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急救车接走孩子之后,情急之下我就驾驶我的小型汽车跟着120救护车后面往医院赶,120急救车走的是荥阳市郑上路,我当时心里着急跟着急救车一路闯红灯,赶往荥阳市人民医院。我当时也没有想其他的事一直想着孩子的病情。到医院安顿好之后我一直忙把这件事给忽略了,直到后来交警同志给我打电话我才想起闯红灯的事情。我把事情向交警讲明之后,他们叫我提供了一些相关证明,并到交警大队递交了违章信息复核申请,工作人员就按程序帮我解决了问题。致此,我非常感谢荥阳交警大队的工作人员,因为他们为群众排忧解难,真正的诠释了“人民警察为人民”这句话。为此特地制作了一面锦旗送到交警大队以表感谢。(来源:荥阳市融媒体中心 )

救护车上只许一名家属陪乘?弄清120急救车这些事

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 梁乾胜) 近日,广西区人民医院救护车司机在出诊过程中被患者家属实施暴力打伤,该事件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5月14日,在由南宁医疗急救中心举办的“2016年南宁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医院驾驶员培训班”上,南宁医疗急救中心车管科科长李彦强告诉记者,虽然救护车司机被患者家属打伤的事件比较少见,但是120医务人员在出诊过程中,会经常遇到一些患者家属对120急救有误解。

李彦强说,市民对120误解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病人家属希望多名家人陪着病人一起搭乘救护车到达医院,这是不允许的。一辆120急救车最多可以载7人,分别是司机1名、医生1名、护士1名、担架员2名、病人1名和家属1名。而且车上还有各种抢救设备,医务人员还要空间对病人进行救治处理,所以只允许一名家属陪病人前往医院。

《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20年2月12日公安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zhengce/zhengceku/2020-04/22/content_5505119.htm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记录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记录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需要认定、检定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经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定期维护、保养、检测,保持功能完好。

第十六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

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

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第十八条 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

第十九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后五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处罚违法行为的证据。

第二十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当日,违法行为发生地和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五日内,按照机动车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将违法时间、地点、事实通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并告知其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处理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办理机动车或者驾驶证业务时,书面确认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联系方式和法律文书送达方式,并告知其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方式备案或者变更联系方式、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第二十一条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经核查能够确定实际驾驶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中将其记录为实际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信息。

第二十二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核实之日起三日内予以消除:

(一)警车、消防救援车辆、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期间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提供报案记录证明机动车被盗抢期间、机动车号牌被他人冒用期间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三)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证据证明机动车因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违法行为;

(四)已经在现场被交通警察处理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五)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违法行为;

(六)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不能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的;

(七)经比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照片、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登记的机动车信息,确认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

(八)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经查证属实,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

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资料的审核录入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妻子突发重症,丈夫醉驾送医被查,法院:构成紧急避险,不负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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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虽然被告人陈某客观上实施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但其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法官表示,案发时,陈某认识到妻子正面临生命危险,迫不得已才醉酒驾驶的,属于在必要限度内实施避险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各项条件,他的行为也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紧急避险,应不负刑事责任。

法官说法:为何构成“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的认定非常严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发生了现实危险;2.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3.必须出于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4.具有避险意识;5.必须不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在本案当中,陈某妻子突然摔倒,昏迷不醒、口吐白沫,生命权益正处于威胁之中,可视作正在发生现实危险;当时陈某所在乡村有些偏远,医院一时间又不能及时派出救护车,他身边又无其他合法驾驶人,最后醉酒驾车的行为,实在是不得已而为之。

“从主观上看,被告人实施醉酒驾驶的行为,并没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故意,反而具有使处于生命危险的妻子及时得到医治的良好动机。考虑到当时的具体情境,陈某实施醉驾对公共安全的损害程度相对较小,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符合紧急避险所须具备的多项条件。所以,应当认定陈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交警执法时对“紧急避险”的认定非常慎重

对于陈某的醉驾违法行为,在法院作出裁定之前,公安机关已经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据了解,在日常执法时,考虑到“紧急避险”所满足的条件要求极高,比如难以准确掌握“病重程度”等因素,各地交警在执法时对“紧急避险”的认定也会非常慎重,会从严把握,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从人性化执法的角度会从宽处理。

本案主审法官也再三强调,“本案中发生的‘醉驾救人’,有其罕见的特殊性。在现实当中,紧急避险要结合事发时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动机、行为后果等等综合考量,一般适用情况极少。”在此提醒公众,遇到紧急情况时,首先要遵守法律,第一时间向公安、卫生、消防救援等专业力量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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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0-10-16 14:48:39 |只看该作者
关于反映本案是否符合违法行为信息予以消除条件的问题,根据我局法制大队反复核实后,当事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情形,其中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核实之日起三日内予以消除:(三)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证据证明机动车因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违法行为。”

如还有疑问,可以拨打0371-64669110、0371-64698750与荥阳市公安局法制部门、荥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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