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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你好:
接到留言,我局工作人员积极与开发企业联系,经调查,购房人与企业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内第七条约定“关于代收款项及相关费用的补充说明约定,买受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向房管部门交纳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登记费、测绘费、印花税等各项费用。”买受人表示同意出卖人代收|代交,任何情况下,除非此笔费用发生增减变化,代收人不承担责任。买受人需按照政府规定交纳费用。现该费用由开发企业代收、代交,所收费用全部用于为买受人办理不动产权证。
办证费用建议咨询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处理满意度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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