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司法行政部门做好普法工作 抓好法治政府示范创建 郑州市司法局: 在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上,河南省根据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和省委政法工作会议要求,结合实际科学谋划,提出“九个全力”工作目标, 对2020年全省司法行政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全力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研究制定《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我省法治政府建设目标任务、保障措施。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全面推行“1543”立法机制,加强重点领域立法。落实“1211”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抓好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扩大法治政府建设覆盖面。全力深化法治宣传教育。统筹做好“七五”普法考核验收,做好“八五”普法规划。提升“河南黄河法治文化带”品质,实现全省县、乡、村法治文化阵地全覆盖。构建全民普法大格局。完善各级职能部门普法责任清单,把普法融入立法、司法、执法和法律服务的各环节。 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屡见不鲜,但是行政机关被有权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例非常罕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机关属于机关法人,并没有被法律排除在行政处罚当事人范围之外。根据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七版132页的论述,国家公务员在执行国家公务时是行政主体的代表,不具有行政相对人的地位。但他在非执行公务时则具有公民的身份,同样要接受各种有关的行政管理,成为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的行为违法行为,应当由所在行政机关接受行政处罚,该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行政处罚当事人。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受到传统“官本位”和“人治”思想的影响,行政机关基本上可以逃避行政处罚。例如荥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长期在晚间占据塔山路(孙成移动营业厅附近)执行公务,长达几个小时,该行为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荥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本应当依法对荥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是该违法行为长期持续存在,可以推定荥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并非受到行政处罚。 请问郑州市司法局下列法律问题: 1、行政机关是否能够成为行政处罚决定的被处罚相对人? 2、荥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的占道违法行为应当怎么处理?是依法接受行政处罚还是具有超越法律的免罚特权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