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致情况:
租聘合同中退房违约金为两个月租金,不合理的过高。
详情:
我在2020年7月5日与郑泰勤正房地产营销公司签订租房合同,当时租房时郑泰勤正房地产营销公司业务人员保证在我不租时,公司可以帮我转租,最多半个月就可以转出去,转租出去之后只需要扣掉60%的押金就可以了,再加上当时因为刚从学校毕业,没有住的地方,所以就立马签了租房合同。我在10月11日向此公司业务人员提出转租申请,然直到今天,业务人员说也没有一个看房的人,然后到我又提出退房申请时,公司说退房合同上写了提前退房要扣2个月租金的违约金,这是当时与我签订合同的业务员完全没有提到的,也没有提醒过我,我认为有误导消费者签订合同的嫌疑。
并且法律上规定,签订租房合同后,如果提前退房造成违约,赔偿出租方30%有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过我在网络上的调查,违约金普遍是个1月租金,赔偿2个月租金的违约金显然是不合理且无效的,我可以接受赔偿一个月的违约金,但拒绝接受赔偿两个月租金的霸王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