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您好:本人11月5日中午在郑州市二七区人和路和汉江路交叉口南100米路西粗粮人家饭店吃饭就餐时,吃到最后发现碗里有一条很长白色虫子,看着都倒胃口。然后叫服务员解决问题,服务员说结账可以给我们打折,我们不同意也没办法,商家不予理睬,然而到结账时一分钱不少的全部结了。问商家,商家不予理睬。食品安全关乎人民健康,在咱们省会大郑州能吃到这个就算了,关键问题是商家还不予解决,有损咱大郑州的形象。商家处理问题的态度也是让人寒心,请领导予以关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之规定,要求商家退一赔十。谢谢。以下以照片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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