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价格及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价格不在《河南省定价目录》内,实行市场调节价,应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等约定执行。双方对合同、协议等的争议可按照双方在合同、协议等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通过和解、调解、申请仲裁或者依法起诉等途径解决。
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价格放开的根据,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5〕157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的意见》(豫政﹝2015﹞35号)等文件相关规定。
经了解,中原区前进路81号院(中原新城王府小区)由升龙物业负责管理,物业公司和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为1.37元/平方米/月。该小区在价格放开之前属于政府指导价管理,依据原中原区物价局的批复物业服务费应按原政府指导价二级收费标准(不超过1.094元/平方米/月)执行。价格放开后属于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费标准应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执行。双方的合同争议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申请仲裁或者依法起诉等途径解决,我局已没有法定依据管理这种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