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必须强化工伤保险经办能力建设 荥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社局): 郑人社〔2013〕9号《关于工伤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各县(市)、上街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该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工伤认定工作。建立工伤保险联合执法机制。职工一方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符合受理条件的,工伤认定部门应及时将职工所在单位的名称、地址等相关信息告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实该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部门应将该单位有关信息告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查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查处结果及时向工伤认定部门反馈。工伤认定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确定相关人员作为联系人,保证联系渠道畅通。用人单位拒不协助工伤认定部门对工伤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工伤认定部门应将情况告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罚。工伤认定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工伤认定工作人员必须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未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工伤认定工作。工伤认定部门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各县(市、区)工伤认定部门在作出工伤认定时,应在工伤认定呈报表中由该部门工伤认定机构负责人、法制机构负责人、主管工伤认定工作的领导签字审核后,报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工伤认定案件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办理该工伤认定案件的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参加应诉。工伤认定结束后,工伤认定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整理归档,经验收合格后,统一交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保存,保存期限为50年。 郑人社办〔2018〕242号文件《关于工伤认定管辖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各县(市)、上街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以下用人单位职工工伤认定案件:1.本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案件。2.在本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地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案件。3.县(市、区)属及以下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案件。4.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办理的其他工伤认定案件。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的工伤认定案件。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印章管理规定制作、使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工伤认定文书及认定文书编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案件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自己名义参加应诉。受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办理的工伤认定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办理该案件的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参与应诉。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配备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两名以上人员从事工伤认定工作,并配备电脑、摄像机、行政执法记录仪、档案装订和存储等案件办理必需设备,为工伤认定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工伤调查勘验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工伤认定工作正常开展。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之前郑州市关于工伤认定管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豫人社规〔2019〕7号文件《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的意见》规定,根据属地原则,工伤认定工作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严格工伤认定文书管理。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或《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材料不齐的出具《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在调查核实过程中,符合中止工伤认定情形的,出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恢复时出具《工伤认定恢复通知书》;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下达《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等。文书样式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制定。文书编号应以各省辖市、直管县(市)简称+人社工伤+认定事项+〔年度〕+编号(以1起始)编写,如郑州市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为郑人社工伤认字〔2019〕1号;由县办理的工伤认定事项,应在简称后再加注(县名称)编写,如郑州市新郑市出具受理通知书,编号应为郑(新)人社工伤受字〔2019〕1号。工伤认定文书要按法定程序及时送达,优先采取电子送达、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不断提高文书送达效率。对采取上述方式不能送达的,可以通过公告送达。工伤认定事项依托全省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管理系统实行全程信息化管理,实时线上申请、受理、办结。对于用人单位或个人在线下申请的工伤认定事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录入信息系统,按相关规定在法定时间内办结。切实加强工伤保险行政队伍建设。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配备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从事工伤认定工作,定期按有关规定组织各级工伤保险行政人员进行工伤保险政策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 《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规定,实行省级统筹后,根据属地原则,工伤认定工作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把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进一步明确责任,继续把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收、确保工伤保险各项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重点工作抓紧抓好;要进一步健全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体制,强化工伤保险经办能力建设,严格落实各项保障、奖惩机制,建立更加便民快捷的服务体系,确保省级统筹顺利实施和正常运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明确主体责任,积极主动做好各项协调工作,落实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各项任务目标。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的监督。各级税务部门负责工伤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职工治疗工伤所需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伤治疗服务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规定。在本意见实施前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仍由原渠道解决。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可知,2018年12月31日之前,荥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具有独立的工伤认定权限,而是受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托办理工伤认定,作出工伤认定时,应在工伤认定呈报表中由荥阳市人社局工伤认定机构负责人、法制机构负责人、主管工伤认定工作的领导签字审核后,报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2019年1月1日开始,工伤认定权限正式下放到荥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荥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案件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荥阳市人社局以自己名义参加应诉。 请问荥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几个问题: 1、荥阳市人社局是否配备具有《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两名以上人员从事工伤认定工作? 2、荥阳市人社局是否为工伤认定工作配备电脑、摄像机、行政执法记录仪、档案装订和存储等案件办理必需设备,为工伤认定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工伤调查勘验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工伤认定工作正常开展? 3、荥阳市人社局是否独立完成管辖范围内的工伤认定工作?工伤认定文书是否不再报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4、荥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案件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是否由荥阳市人社局以自己名义参加应诉? 5、荥阳市人社局是否定期按有关规定组织各级工伤保险行政人员进行工伤保险政策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 6、工伤认定文书是否按法定程序及时送达?是否优先采取电子送达、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不断提高文书送达效率? 7、荥阳市人社局工伤认定事项是否依托全省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管理系统实行全程信息化管理,实时线上申请、受理、办结?对于用人单位或个人在线下申请的工伤认定事项,荥阳市人社局是否及时录入信息系统,按相关规定在法定时间内办结? 8、荥阳市人社局办理的工伤认定事项,文书编号是否为郑(荥)人社工伤受字〔2020〕X号? 9、荥阳市人社局是否继续把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收、确保工伤保险各项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重点工作抓紧抓好? 10、郑州市政务服务网荥阳市人社局工伤认定申请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样本下载为什么出现“404页面没找到”?zzzw/bszn/bsznInit.do?serviceUnid=FF682CD19A64EEF32DCB3B0A661040D1&areaCode=410*******00 11、劳动(聘用)合同书或人事关系证明样本下载,工作证明的开头为什么是“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修改为荥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2、现场咨询地址郑州市荥阳市区(县)豫龙镇街道24号2楼人社局室(窗口),办理地点郑州市荥阳区(县)富民路国泰路交叉口东南角街道43号2楼213室(窗口),申请人按照这个模糊不清的地址能够找到荥阳市人社局吗? 现场投诉:郑州市荥阳市(区)县豫龙镇街道24号1楼督查室(窗口) ,不知道“豫龙镇街道24号1楼”具体位置在哪里? 请在郑州市政务服务网站上注明标准的地名和精确的地址,不要随意使用这种模糊不清、自相矛盾的地址。 13、材料邮寄地址荥阳市中原西路和飞龙路交叉口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二楼,这个表述极其模糊。应当修正为:荥阳市中原西路和飞龙路交叉口,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二楼,荥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窗口,或者荥阳市国泰路与福民路交叉口东南侧、荥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 14、常见问题,如果对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政府法制办或上级人社系统法规处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结论认可,可以向经办机构申请医疗费的报销。同时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荥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早已撤销,申请人怎么可能向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呢? 15、基本信息,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这是严重错误的解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60日内应当是自然日,不可能是工作日。 我国法律法规中使用的“日”,除了明确规定为“工作日”的之外,其他一律为自然日。《工伤保险条例》并未特别规定为“工作日”,因此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应当是自然日,不可能是工作日。如果恣意解释为工作日,60日内将被延长至84日,每周5个工作日,60内就是12周,12周的总时长为84日,这将严重侵害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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