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的法治业务水平急需提升 荥阳市公安局: 荥阳市公安局在荥阳市人民政府网站荥阳市依法行政督导平台发布的《荥阳市公安局关于服务型行政执法工作分析评估报告》存在严重问题: 一、行政主体发生混淆 该评估报告的内容仅仅论述了荥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部门的服务型行政执法工作,而不是荥阳市公安局关于服务型行政执法工作分析评估报告,但是却加盖了荥阳市公安局印章、以荥阳市公安局名义对外发布。 荥阳市公安局、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地位,荥阳市公安局属于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属于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各自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行政相对人对于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以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向荥阳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荥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行政相对人对于荥阳市公安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以荥阳市公安局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向荥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荥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整改建议 1、荥阳市公安局应当认真总结本机关的服务型行政执法工作,重新通过荥阳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荥阳市公安局关于服务型行政执法工作分析评估报告》,加盖荥阳市公安局印章。该报告的内容应当涵盖荥阳市公安局各执法勤务机构、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公安派出所等,不得包括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2、原报告应当修正为《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关于服务型行政执法工作分析评估报告》重新发布,加盖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印章。 荥阳市公安局关于服务型行政执法工作分析评估报告 信息来源: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0-12-14 17:11 sitesources/xysrmzf/page_pc/zfztzl/yysyfxzddpt/fwxxzzf/fwxxzzfxxbs/article97f0debb8b5343e794d2e1aa76865af7.html 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到底是哪些部门? 现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使用了“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一词,但是到底是哪些部门并没有作出具体解释。 探究《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历史,21世纪以来已经发布了四版,2003年8月26日、2006年8月24日、2012年12月19日、 2018年11月25日,其中2003年版第十三条: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边防、消防、交通管理等业务部门和边防检查站,对行政案件的管辖, 依照本规定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当时的“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主要包括公安边防、消防、交通管理等,目前消防机构已经移交应急管理部门管理,现在的“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主要包括公安边防、交通管理等,和人民群众关系最紧密的也就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俗称交警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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