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是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路工人路交叉口盛润锦绣城2期的一名业主,我在2018年购买了小区的地下停车位,现准备在自有车位上安装新能源充电桩。
国家电网郑州分公司根据[2016]1611号文件《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要求,要求河南盛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国家电网的个人安装使用自用充电桩同意书上盖章,现在物业以电源、电容量、消防问题为由不给盖章,我咨询的国家电网人员,电源、电容量都是国家电网来解决,不用物业来负责,消防问题如果因为在投施工不到位,物业根据消防规定,可在正式投入使用前下发整改要求,施工单位按照要求进行施工即可。所以物业提出的三个理由是不成立的,但是物业还是不给我盖章。
根据[2016]1611号文件《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第四条“对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第六条“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积极作用。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附件《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第四条第二款明确指出:
{自用桩报装材料包括:购车意向协议或购车发票、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固定车位产权或一年以上(含一年)使用权证明、停车位(库)平面图或现场环境照片、物业出具(无物业管理小区由业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
“根据国家政策相关要求,河南盛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应该给与个人安装使用自用充电桩同意书盖章。
以上是我的个人诉求,请领导协助解决
下派到:
1. 中原区房管局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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