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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违法行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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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0 13:34:3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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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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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 10:38

              不得默许纵容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违法行为

荥阳市公安局、荥阳市交通运输局:

2018711日,郑州市公安局、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郑州市城市管理局、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联合对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进行专项交通综合整治行动。《郑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管理的通告》指出,禁止利用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从事非法营运、占道经营以及违法行驶等行为。驾驶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一律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对依法扣留的车辆,不能够提供合法来历证明的,不予发还车辆。利用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违规从事客运市场经营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后及时移交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城市管理活动中发现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有前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移交并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12路公共汽车站台(荥阳市行政区域内)附近、中原西路塔山路口长期存在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从事非法营运、占道经营以及违法行驶等行为,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必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对依法扣留的车辆,不能够提供合法来历证明的,不予发还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后及时移交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郑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客运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障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郑州市公安局、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郑州市城市管理局、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联合对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进行专项交通综合整治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列入本通告整治范围的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是指不符合依法登记上牌条件的,具有三个或四个车轮,使用内燃机或电力装置驱动的车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等相关规定及标准,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

三、禁止利用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从事非法营运、占道经营以及违法行驶等行为。

四、驾驶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一律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对依法扣留的车辆,不能够提供合法来历证明的,不予发还车辆。利用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违规从事客运市场经营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后及时移交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城市管理活动中发现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有前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移交并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五、禁止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车型;禁止生产、销售拼装的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禁止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由公安部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等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生产者、销售者未如实向消费者告知本通告整治范围内的车辆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依法登记上牌条件等情形,消费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特此通告

郑州市公安局

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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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1-1-11 14:46:37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你发的内容我们以收悉,会尽快转交给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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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  在2021-1-12 03:58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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