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垂直管理体制改革不到位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一、根据郑州市政务公开网发布的信息可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存在下列问题: (一)对本派出机构的管理机制与性质存在着严重错误的认识 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 县(市、区)生态环境局调整为省辖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名称规范为“××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由省辖市生态环境局直接管理,领导班子成员由省辖市生态环境局任免。各省辖市生态环境部门在省生态环境厅及属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落实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有关工作部署,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属地生态环境执法、执法监测及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组织协调辖区内生态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向属地党委和政府提出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的分析评估和综合决策意见。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省辖市生态环境部门的统一部署,强化现场生态环境执法,负责属地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在省辖市生态环境部门授权范围内承担部分行政许可具体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动落实。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按照规定在各省辖市生态环境局设立党组,接受批准其设立的市委领导,并同时向省生态环境厅党组请示报告党的工作。省辖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后,可在所辖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设立分党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基层党组织接受所在地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和本级生态环境局(分局)党组(分党组)的指导。省辖市纪委监委派驻同级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组的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由此可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不是荥阳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而是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由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直接管理,领导班子成员由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任免。 但是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在郑州市政务服务网仍然被归类到荥阳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自身也不知道垂直管理改革发生的重大变化,《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描述为“2020 年以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不断加大政务公开工作力度,夯实工作基础,完善工作机制,丰富公开内容,优化公开形式,畅通与公众交流渠道,强力推进信息公开工作在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公民环境权益和促进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由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直接管理,分党组接受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党组直接领导,不再由荥阳市委、荥阳市人民政府领导。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荥阳市委市政府之间属于协作配合关系,而不是改革之前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二)错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在生态环境保护垂直管理体制调整后,县级生态环境分局虽然继续履行行政执法权,但是已经不再属于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是2020年的行政处罚决定仍然以“荥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荥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整改意见 (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应当责令荥阳分局在郑州市政务服务网立即归类到“其他”,不得归类到“荥阳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二)责令《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立即修正为“2020 年以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在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的坚强领导与荥阳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不断加大政务公开工作力度,夯实工作基础,完善工作机制,丰富公开内容,优化公开形式,畅通与公众交流渠道,强力推进信息公开工作在服务荥阳市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公民环境权益和促进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参照《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关于明确全州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相关问题的通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按照法律规定统一行使全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权,只有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一个执法主体。郑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的名义,依法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与县(市、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实行“局队合一”,在各自行政区域内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各县(市、区)分局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统一使用“郑州市生态环境局xx(县、市、区)执法专用章”。各县(市、区)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应当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名义作出,加盖“郑州市生态环境局XX县(市、区)执法专用章”,不得加盖“郑州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印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如果对以上整改意见存在异议,应当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请示,不要随意抛开法律进行答复。 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a/304199838_120066326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省管各企业和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河南省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2月4日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关于明确全州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相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分局、各单位、各科室: 根据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和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精神,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县级生态环境分局委托执法事项相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现就行政执法相关事项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州生态环境局按照法律规定统一行使全州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权。按照《关于贵州省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黔东南州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全州成立各县(市)分局后,只有州生态环境局一个执法主体。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州生态环境局的名义,依法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按照职责和法律规定,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统一行使全州行政许可及相关执法职能。 (二)各县(市)分局在各自区域内行使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权。根据《关于贵州省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黔东南州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各县(市)分局与各县(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实行“局队合一”,在各自行政区域内以州生态环境局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各县(市)分局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统一使用“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xx(县、市)执法专用章”。 二、各县(市)分局行政执法内容 各县(市)分局按照要求负责监督和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国家、省颁布的各类环境保护标准;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开展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监督检查。 (一)行政许可事项。按照《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内部授权部分县分局开展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的通知》(黔东南环通〔2019〕51号)要求落实,开展行政许可有关工作使用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 (二)行政检查事项。各县(市)分局对管辖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行使现场检查权,调查处理本辖区内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信访投诉。必要时,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各县(市)分局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交叉执法检查。 (三)行政强制事项。各县(市)分局对管辖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境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和规章等规定行使环境保护查封、扣押和拆除排污口等行政强制权。 (四)行政处罚事项。各县(市)分局对管辖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责令改正和行使政行政处罚权,以及行使《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各县(市)分局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施罚没款物50万元以上、吊销环境类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或关闭等重大行政处罚需报州生态环境局研究批准。 三、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工作 按照法治政府工作要求,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对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开展法制审核工作,加强对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监督。负责法制审核人员不承办具体行政执法工作。 (一)法制审核人员。州生态环境局政策法规科统一行使全州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法制审核权,各县(市)分局明确法制审核人员负责辖区内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工作。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各县(市)分局法制审核人员为原各县(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审核领导或工作人员,或明确具备法律专业资格的领导或工作人员为法制审核人员。 (二)法制审核范围。法制审核机构和人员按照法制审核工作要求,对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决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决定,查封、扣押和拆除排污口等行政强制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