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系统环保垂改和综合执法改革完成了吗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 2021年1月23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2020年度工作述职会。会上,各分局局长对2020年全年的工作进行了回顾,总结经验教训,查找薄弱环节,汇报了下一步的工作打算。市局领导班子成员就分管的业务工作,对各分局的汇报进行点评,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了工作建议。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春晓做了总结讲话。局领导班子成员、各分局主要负责人、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和局属各单位行政正职参加了会议。会议认为,2020年,郑州市生态环境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省生态环境厅、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功退出空气质量全国168 城市“后 20”名,圆满完成“十三五”目标任务,各项工作成绩喜人,向市委市政府和向全市人民交出了一份合格的答卷。王春晓表示,本次会议是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垂改后的第一个分局述职会议,非常重要,也非常有历史意义。各分局局长的发言准备充分、亮点突出;市局分管领导的点评认真负责、客观全面;各级各单位之间相互交流、互相促进、共同进步,达到了会议的预期目的。王春晓强调,一、认清形势,补齐短板。虽然郑州市生态环境工作在2020年取得了优异的成绩,但对照上级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对当前取得的成绩务必保持清醒头脑,绝不能自我感觉良好,只看到成绩、看不到差距。要坚持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对标对表 “十四五”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的目标、2035年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基本实现的远景目标,全面深入查找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短板,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抓落实、补短板、促实效。二、拉高标杆,奋勇争先。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也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市生态环境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必须清醒认识到,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仍然处于机遇和挑战并存的重要战略机遇期。2021年是全市生态环境系统环保垂改和综合执法改革完成后的第一年,标志着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入了新的阶段。在2020年的基础上,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都要拉高标杆、瞄准新目标、迈上新台阶,按照“各项工作走在全省前列”“郑州的龙头要高高扬起来”的要求,以发展和全局的眼光对标国际国内,用奋勇争先、勇争一流的决心和态度,切实为“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起好步、开好局。三、率先垂范,抓好队伍。各分局局长和领导班子要抓好队伍、统筹全局、敢于担当,着力强化三个方面:一是政治坚定。时刻把“两个维护”作为政治建设的根本原则和首要任务,严格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同时紧紧团结好本单位党组(党委)一班人,执行好集体决议,形成干事业一条心,抓工作一盘棋,谋发展一股劲的良好局面;二是率先垂范。各分局局长要坚持身体力行、以上率下,想在前、干在前、走在前,做到“五个带头”,即:“带头坚定理想信念、带头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头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带头攻坚克难敢于担当、带头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三是胸怀大局。各分局局长要秉承家国情怀,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时刻要求自己做到“处事要宽,谋事要深、干事要实,格局要广”,更加自觉地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坚定信仰者、忠实践行者、不懈奋斗者。 2021年是全市生态环境系统环保垂改和综合执法改革完成后的第一年,标志着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入了新的阶段。请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实事求是答复下列问题: 1、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是否由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直接管理,分局领导班子成员是否由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任免? 2、是否整合环境保护和国土、农业、水利、海洋等部门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设立荥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荥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是否实行“局队合一”体制?分局局长是否兼任大队长?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总数为多少? 4、荥阳市环境监测机构的规范名称是什么?主要职能是否调整为执法监测,随荥阳生态环境分局一并上收到郑州市,人员和工作经费由郑州市级承担,具体工作接受荥阳生态环境分局领导?是否支持配合属地生态环境执法,形成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有效联动、快速响应,同时按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 5、是否大力推进非现场执法,加强智能监控和大数据监控,依托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充分运用移动执法、自动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等科技监侦手段,实时监控、实时留痕,提升监控预警能力和科学办案水平? 6、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是否依法严厉处罚?对拒不改正的,是否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是否一律迅速移送司法机关? 7、是否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是否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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