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对荥阳市公安机关部分人民警察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的调研可知,以下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一、执法理念方面 人民警察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不断提升公安机关依法履职能力和执法公信力。在新时期的治道变革过程中,公安机关的工作也在从传统方式向现代方式发生转变,具体来说就是从以硬权力为主导向以软权力为主导的转变,警察由硬汉变身为热情的邻人、友善的朋友,人民公仆角色须占上风。 但是荥阳市公安机关部分人民警察仍然固守所谓“硬汉”形象,不过这个“硬”是执法态度生硬、执法行为僵硬,有时候对于人民群众的报警求助无动于衷、推诿扯皮,认为群众的事情是小事,把“硬”用在了报案人、检举控告人(权利受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人)身上,结果是放纵了大量的违法犯罪分子。这正是“该阳春三月时却冷若冰霜,该铁腕出击时却软弱无能”。 此类行为包括: 不援引具体的法律条文,直接口头敷衍群众“这个事情不归我们管、我们处理不了”,“你们自行处理”,“这问题已经存在这么多年了,你们也不向政府(我们)反映协调”等等。 二、执法语言方面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规范和标准。国家机关及其他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的公务活动用语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但是荥阳市部分人民警察拒绝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方言已经成公务活动的基本用语,在法律文书中书写的汉字潦草不堪,尤其是签名让人看不懂。 三、整改措施 荥阳市公安局党委应当牢固树立素质公安理念,加强执法培训。本着“缺什么、学什么、练什么”的原则,分层级、分警种组织开展业务技能大比武活动。 (一)通过组织普通话培训考试,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全体人民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应当于六十日内取得三级甲等以上普通话水平证书(70分以上),应当以普通话作为公务活动基本用语。如果执法相对人明确提出“我听不懂你在说什么”,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可以改用汉语方言、少数民族语言、外国语言。如果执法人员不具备汉语方言、少数民族语言、外国语言使用能力的,公安机关应当指派其他具有相应语言应用能力的执法人员或者翻译人员协助办理案(事)件。 (二)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制作各类法律文书,应当使用规范工整的汉字(正楷体),不得使用潦草紊乱、随意简化的字体。因为各类法律文书必须加盖办案单位的印章,执法人员签名的目的是为了让群众了解办案人员的姓名,方便群众寻求权利救济。如果执法人员在签名时刻意龙飞凤舞、形同天书,人民群众根本无法知晓办案人员的姓名,对执法行为存在异议时,怎样及时有效提出申诉、复议呢? 人民群众将面临这个怪圈:“这个案件谁办理的?”、“我不知道”,“不是有警察签名吗?、“那字体潦草像是天书,我看不懂写的是什么”。 (二)荥阳市公安局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规定进行网上接报案登记。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报案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受案登记时注明,并为其保密。 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出具接受证据清单,并妥善保管。必要时,应当拍照、录音、录像。移送案件时,应当将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一并移交。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三)参照《公安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安民警驾驶警车执行警务活动及执勤用语的通知》、《河南省公安民警执法执勤行为规范》、《甘肃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文明用语和行为举止规范》、《石家庄市公安民警基本行为规范(试行)》,制定《荥阳市公安民警基本行为规范》。 公安机关要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依法、规范、文明执行警务活动。民警应当使用规范用语,做到态度和蔼,用语准确、简练,吐字清晰。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要加强对民警使用规范用语情况的现场督察,及时查纠存在的问题,坚决禁止任何对群众态度蛮横、语言生硬等严重损害公安机关形象声誉的违法违纪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