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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加强消防组织建设、立即授予基层单位行政处罚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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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6 20:41:5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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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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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加强消防组织建设、立即授予基层单位行政处罚权

荥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荥阳市应急管理局):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荥阳市行政区域面积900多平方千米,人口70余万,这么广大的地域和人口必然面临纷繁复杂、极其严峻的消防安全形势,仅仅依靠一个“荥阳市消防救援大队”根本不可能做好全市的消防安全工作。为了全面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特提出下列改革意见:

一、全面加强消防组织建设

(一)在荥阳市城市建成区内,除了繁荣街消防站之外,应当建立更多的城市消防站。根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消防站的布局一般应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消防站的辖区面积,一级站不宜大于7平方千米,二级站不宜大于4平方千米,小型站不宜大于2平方千米。消防站的建筑面积,一级站2700-4000平方米,二级站1800-2700平方米,小型站650-1000平方米。特勤站4000-5600平方米,站勤保障站4600-6800平方米。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乡镇消防队标准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乡镇人民政府建设的专职消防队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相关机构管理,乡镇人民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接受荥阳市消防救援大队的业务指导。荥阳市消防救援大队应当对新招聘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统一进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根据工作需要,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可以补充到荥阳市消防救援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专职消防队接到火灾报警或者荥阳市消防救援大队的调派命令,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并服从荥阳市消防救援大队指挥。政府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整体工资水平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执行,具体标准由所属的人民政府确定。

(三)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和地铁的管理单位;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和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大型批发市场;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应当建设单位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参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招聘或者使用专职消防队员的单位,应当依法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可以参照消防救援机构队员的标准为其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单位专职消防队接到火灾报警或者荥阳市消防救援大队的调派命令,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并服从荥阳市消防救援大队指挥。单位专职消防队员的培训由所属单位负责。单位专职消防队参加外单位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经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核定后,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通过委托方式立即授予基层单位行政处罚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的规定,荥阳市消防救援大队、公安派出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均有消防安全检查的行政职责,但是公安派出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基层单位缺乏行政处罚权,因此必然处于“看得见、管不了”的尴尬局面。

荥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指导荥阳市消防救援大队立即与各公安派出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并将《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报送荥阳市司法局备案。

各公安派出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对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行使监督检查权,对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个人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给予单位警告或者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荥阳市消防救援大队应当对受委托单位的消防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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