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 郑州市交通运输局: 路权即交通参与者的权利,是交通参与者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一定空间和时间内在道路上进行道路交通活动的权利,可分为上路行驶权、通行权、先行权、占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单方面偏袒公路干线交通参与者的特权,不得恣意剥夺公路沿线居民的路权。 国道G234线郑州境G310以南段改建工程已基本结束,但因新建国道G234和S232平行贯穿槐树洼村,S232是高填方上跨槐树洼立交桥,两条道路在槐树洼村内没有设计连接线,致使G234道路两侧2800多亩耕地无法耕种,土地流转企业因流转土地无法充分利用,迟迟不给槐树洼村民支付流转土地租金,每年给村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余万元,另一方面槐树洼村S232两侧居住(驻)的村民、企业无法从S232进入G234和陇海路西延线,致使全村交通阻断,给村民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生活出行造成严重的困难。国道G234槐树洼村段自2018年初道路开始施工至今已两年多,村两委多次向上级部门反映,村民也通过多种方式向荥阳市交通运输局、郑州市交通运输局反映,但问题迟迟不能解决,加上村民修路占地附属物补偿(二批)至今无发放,村民怨声载道,情绪激动。修路本是件好事,但现在的情况是由于新建国道G234贯穿槐树洼村,G234与原荥密路、陇海西路在槐树洼村内没有设计连接线,将槐树洼村割裂成了四块封闭的区域,给广大村民生活出行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严重的阻碍。按照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17)的规定:一级干线公路平面交叉的间距一般值为2000米、最小值为1000米。一级集散公路平面交叉的间距为500米。二级干线公路平面交叉的间距为500米,二级集散公路平面交叉的间距为300米。 国道G234线荥阳市槐树洼村内的总距离约为5000米,建设单位(郑州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什么拒不设置任何平面或者立体交叉呢?主要原因是公路管理机构违反正当程序造成的不利结果。据说在最初的道路规划方案中,槐树洼村设置有若干交叉道口,但是后来被郑州市公路管理机构全部撤销了。郑州市公路管理机构在撤销槐树洼村若干交叉道口时,依据正当程序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会,但是他们仅仅考虑部门利益,没有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会,完全无视公路沿线居民的路权。今年六月国道G234线即将通车,部分群众万般无奈,自发采取了阻止施工的行为。 据说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近期已经拟定了两个初步草案: 方案一 ① G234增设平交路口立交北侧增设与G234平交路口,设置信号灯控,增加交通标志标线。② 增加西侧路,新建西侧路平行于G234地块内联通道路③ 增加右进入口,陇海西路右出匝道连接西北地块④ 增加右出出入口,西北地块连接现状道路出入口 ⑤ 下穿陇海西路,下穿陇海西路连接西北和西南地块。 方案二 ① 上跨G234增设分离立交,上跨G234连接东西地块,同时设置转向匝道,便于地块间的交通连接及对外衔接② 增加西侧路新建西侧路连通东北至西南地块内部交通组织③ 增加右进入口,陇海西路右出匝道连接西北地块④ 增加右出出入口,西北地块连接现状道路出入口⑤ 增加右进右出辅道,G234与荥密路间设置辅道,可借由G234右进右出⑥ 下穿陇海西路,下穿陇海西路连接西北和西南地块⑦ 增加右出口,西南地块连接陇海西路右出口。 公众的全方位参与是公共项目,比如公路项目成功开发的基本保障。公众参与体现的不仅是社会和谐,同时也是法律公平公正的具体实施。国道G234线沿线居民路权属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郑州市交通运输局必须立即采取下列法定措施: (一)郑州市交通运输局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直接向槐树洼村村民发送草案文本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国道G234线槐树洼村出入口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二)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