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详细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您可以参考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和《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7号)附件中的河南省税务系统《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处罚材料标准(试行)。
根据您的描述,可能符合以下为情况: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超过法定期限6个月以上未办理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具体的处罚措施请以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文书为准,您也可以按照文书中的要求进行复议或上诉。
此外,请允许我们向您介绍税务部门近期出台的“首违不罚”政策,虽然您此次可能并不符合“首违不罚”政策要求,仍希望能够对您今后办税提供便利。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1.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
2.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3.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4.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且没有违法所得
5.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取得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且没有违法所得
6.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缴销发票且没有违法所得
7.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8.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资料
9.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10.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