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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权利形同虚设,十几年来污染企业不断增加(下派单位:荥阳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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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4 17:16:2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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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环保局

处理时间

2021-7-6 09:02

                   公众参与权利形同虚设,十几年来污染企业不断增加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

国家环保总局20062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这是中国环保领域第一部公众参与的规范性文件。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在发布信息公告、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后,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前,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提出意见的公众反馈意见处理情况。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在其政府网站或者采用其他便利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告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的有关信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审批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后,对公众意见较大的建设项目,可以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再次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决定后,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告审批或者审核结果。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知识背景、表达能力、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征求意见的公众必须包括受建设项目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

十几年来,乔楼镇教育生态环境敏感区内不断新增了多家污染企业,但是受建设项目影响的公民(教师、学生、家长等)根本没有收到任何单位的征求公众意见邀请,请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根据档案资料解释说明下列问题:

1、20062月至今的新增企业为什么拒绝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呢?

2、20062月至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为什么拒绝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再次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建设单位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附具公众参与说明。经综合考虑收到的公众意见、相关举报及处理情况、公众参与审查结论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重新征求公众意见,退回环境影响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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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1-6-29 09:45:12 |只看该作者
     首先感谢您一直以来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注和支持。针对您提出的两个问题,现说明如下 :
     第一,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订版)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过程中需征求公众意见,适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其他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则不适用该《办法》。
     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2006年2月发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之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过程中征求公众意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经查阅相关档案资料,自2006年以来,我局未曾受理并审批乔楼镇教育生态环境敏感区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报告书类建设项目,故此不存在信访人反映的两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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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  在2021-6-29 09:54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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