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不要肆意曲解法律可以吗 荥阳市公安局法治大队: 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独立履行职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荥阳市公安局答复称: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是荥阳市公安局的一个部门,不是独立的法人,与荥阳市公安局是隶属关系,并非下级机关与上级机关的关系。 这段答复肆意曲解法律,完全背离了我国的行政执法体制,具体情况如下: 一、法人是民法的概念,在我国行政法中并不使用“机关法人”概念 法人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基本概念,但是在我国行政法律关系中并不把行政机关称为法人,而是使用“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术语。 二、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法律地位 虽然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是荥阳市公安局的内设机构,但是该机构属于“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自己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由本身就行政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在行政执法文书中,署名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而不是荥阳市公安局。如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于行政行为不服的,以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为被申请人(被告)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而不是以荥阳市公安局作为被申请人、被告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因此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与公安局其他内设机构具有根本差异,其他机构(例如荥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警察大队、生态环境警察大队等)在执法时只能以荥阳市公安局名义,不得以大队名义执法。如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于行政行为不服的,以荥阳市公安局作为被申请人、被告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其他机构(例如荥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警察大队、生态环境警察大队等)不能作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行政诉讼的被告。 三、改革意见 荥阳市公安局法治大队应当加强对公安系统全体人员的普法工作,确保每一位警务人员精通国家法律法规,不要在对外宣传中肆意曲解法律,损害法治公安的良好形象,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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