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传染病防治法的执法责任主体,应当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监督指导有关机构依法采取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责成有关机构采取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必须提前通过荥阳市人民政府网、荥阳网、荥阳广播电视台等平台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政策,坚决杜绝“疫情防控政策只强制执行而不主动公开”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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