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心通桥 - 郑州社区直通车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2536|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权力缺乏有效制约和监督,人民群众丧失安全感幸福感(下派单位:荥阳市) [复制链接]

Rank: 8Rank: 8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1-9-26 07:46:4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荥阳公安局

处理时间

2021-10-9 10:02

               交巡警权力缺乏有效制约和监督,人民群众丧失安全感幸福感   

荥阳市公安局:

      中原西路(荥阳市域内)长期存在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1、多台机动车辆长期非法占用非机动车道作为私人停车场,(例如中原西路、塔山路口西南侧的非机动车道长期停放一辆大型车辆,号牌为豫A1980L,严重危害了道路交通安全。

2、大量机动车非法在中原西路(楚庄---塔山路)的非机动车道行驶,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极其严重的威胁。

     对于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及其人民警察长期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失职渎职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中国共产党荥阳市公安局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荥阳市纪委监察委派驻荥阳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荥阳市公安局警务督察大队对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下派来源:   点击查看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7Rank: 7Rank: 7

沙发
发表于 2021-9-28 15:43:46 |只看该作者
针对您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根据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内部明传电报郑公交明发[2021]946号《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改进执法工作“六项措施”实施方案》中的其中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第二条:对现场执法发现未造成影响通行和安全后果的轻微交通违法,特别是货车轻微交通违法,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纠正违法行为并予以教育后放行。
我局交警大队已经于8月19日、8月29日、安排辖区交警中队民警赶至现场进行治理,针对停留在此道路上的车辆,通知其挪走车辆,责令此道路不允许停放车辆。
9月26日,又根据市民提供的线索反映中原西路、塔山路口西南侧的非机动车道长期停放的一辆豫A1980L9大型货车,为有效治理该路段车辆长期停放问题,保障行人和道路交通安全,我局交警大队辖区中队于9月27日上午,安排辖区交警中队民警赶往该路段对违规停放的大型车辆进行处罚,并在今后工作中,每天不定时安排辖区交警中队民警对该路段进行巡逻处罚。
处理满意度打分:
满意1
一般0
不满意0

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公民权  在2021-9-28 15:44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
处理状态: 已处理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版|心通桥 ( 豫ICP备16000548号 )

GMT+8, 2024-11-16 23:28

Powered by 中原网

© 2011 zynews.cn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