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for community noise标准号:GB 22337—2008)规定,1类边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昼间不得超过55dB(A),夜间不得超过45dB(A)。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