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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是法治业务不精还是故意推卸行政执法职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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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20 13:33:3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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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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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知是法治业务不精还是故意推卸行政执法职责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

     荥阳市京城大街京城花园小区南门以东50米“西部大盘鸡”饭店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油烟机导致极其严重的环境噪声污染、乔楼镇星河名城居民小区经常出现废品收购者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招揽顾客两个行政案件,荥阳市城市管理局均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1229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从其决定。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拒不考虑违法行为的发生地为中心城市建成区(G234 以东、绕城高速以西、科学大道以南、中原西路以北区域)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而是直接推诿给荥阳市公安局,现对此提出强烈批评,原因如下:

一、荥阳市城市管理局机构职能包括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音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在郑州市政务公开网发布的荥阳市城市管理局机构职能,(十六)负责城市综合管理执法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行使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建筑施工噪音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市场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行使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行使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的行政处罚权;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负责全市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

由此可知,荥阳市城市管理局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音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二、荥阳市城市管理局对于法律理解缺乏体系性思维,而是片面拘泥于个别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包括第41-47条,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从其决定。

这是整体上的立法,对于违法行为并没有设定具体的罚款幅度,行政执法机关无法实际操作。具体的罚款幅度由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确定,全国各地的行政执法权责、处罚幅度并非完全一致。县市城市管理局本身就是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产物,如果仍然按照法律原文规定将行政处罚权继续由公安机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使,那么县市城市管理局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县市城市管理局的行政执法范围是由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而不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设定。

三、整改意见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整改措施:

(一)荥阳市城市管理局、荥阳市公安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荥阳市委编办、荥阳市司法局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应当召开联席会议,进一步梳理明晰荥阳市城市管理局、荥阳市公安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的行政权责。

(二)根据本人的理解,荥阳市城市管理局、荥阳市公安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的行政权责如下:

      1、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根据违法行为发生地分工管辖:

     荥阳市中心城市建成区内(G234 以东、绕城高速以西、科学大道以南、中原西路以北区域),京城办、索河办、豫龙镇、贾峪镇、广武镇、乔楼镇的建成区内(具体四至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由荥阳市城市管理局委托荥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行使行政处罚职权,依据《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五条,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荥阳市中心城市建成区之外,京城办、索河办、豫龙镇、贾峪镇、广武镇、乔楼镇的建成区之外的区域:由荥阳市公安局或者公安派出所依据《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五条之(五)项,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根据违法行为发生地分工管辖:

荥阳市中心城市建成区内(G234 以东、绕城高速以西、科学大道以南、中原西路以北区域),京城办、索河办、豫龙镇、贾峪镇、广武镇、乔楼镇的建成区内(具体四至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由荥阳市城市管理局委托荥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行使行政处罚职权,依据《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五条之(四)项,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荥阳市中心城市建成区之外,京城办、索河办、豫龙镇、贾峪镇、广武镇、乔楼镇的建成区之外的区域:由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及其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大队行使行政处罚职权,依据《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五条之(四)项,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机构职能

D1603Y/4516122.jhtml

(十六)负责城市综合管理执法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行使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建筑施工噪音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市场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行使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行使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的行政处罚权;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负责全市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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