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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应当依法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下派单位:荥阳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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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1 13:06:1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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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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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应当依法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荥阳市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820日通过,自2021111日起施行。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荥阳市林业局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要把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纳入荥阳市林业局工作总体布局,做到与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2、聘请高等学校法学院专家学者为荥阳市林业局及所属单位全体工作人员讲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培训结束参加法律知识考试,试卷从题库中随机抽取。参加考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独立完成答卷,按时交卷。对违反考场纪律的,取消其考试成绩。

3、荥阳市林业局及所属单位应当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4、荥阳市林业局及所属单位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履行告知义务。

5、个人(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关人)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有权限制或者拒绝他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

6、个人信息处理者(荥阳市林业局及所属单位)应当根据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等,采取下列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对个人信息实行分类管理;(三)采取相应的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四)合理确定个人信息处理的操作权限,并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五)制定并组织实施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7、荥阳市林业局及所属单位应当公开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并将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报送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荥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8、荥阳市林业局及所属单位应当定期对其处理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合规审计。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荥阳市林业局及所属单位应当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一)处理敏感个人信息;(二)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三)委托处理个人信息、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公开个人信息;(四)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五)其他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10、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荥阳市林业局及所属单位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通知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和个人。通知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信息种类、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二)个人信息处理者采取的补救措施和个人可以采取的减轻危害的措施;(三)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联系方式。

11、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荥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2、不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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