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郑州市司法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地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2021年11月8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通过郑州市政务公开网公布了郑荥环强决【2021】01号、郑荥环解【2021】01号法律文书,,存在下列行政执法过错: 1、行政执法决定公开严重违反规定期限 行政强制决定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郑荥环强决【2021】01号文书的作出之日为2021年4月22日,郑荥环解【2021】01号文书的作出之日为2021年4月23日,公开之日为2021年11月8日,间隔期间已经超过六个月。 2、提前解除查封的法律依据不公开 郑荥环强决【2021】01号文书规定,查封期限为7日,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2021年4月29日。 郑荥环解【2021】01号文书载明,自2021年4月23日起解除查封措施。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二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二)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的;(三)其他不再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情形。 郑荥环解【2021】01号法律文书没有载明解除查封决定的法律依据,只用“根据调查处理结果”的模糊语句进行搪塞。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属于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由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实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但是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明显不履行法定职责。 郑州市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处)应当采取下列法定措施: (一)郑州市司法局应当全面加强对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及其派出机构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力度。 (二)郑州市司法局应当立即约谈郑州市生态环境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负责人,取消郑州市生态环境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2021年评比先进的资格。 (三)郑州市司法局应当责令郑州市生态环境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坚决杜绝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等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gongbao/content/2015/content_2835238.htm ?d=582 宋** 郑荥环解【2021】01号 宋** 郑荥环强决【202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