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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杜绝“将受害人直接推向人民法院”的错误习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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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1-11-26 12:28:0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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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处理时间

2021-12-8 09:42

全面加强养犬管理工作,及时解决民间纠纷,坚决杜绝“未经先行调解,将受害人直接推向人民法院”的错误习惯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近期我国各地区因犬只管理不到位引发的矛盾纠纷频发,部分事件产生了极其严重的后果。例如湖北武汉36岁女子卢孝林被狗主人围堵、挑衅、侮辱、殴打最后跳楼自杀,河南安阳“狗咬人”事件导致多个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受到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这些事件反映了部分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未经先行调解,将受害人直接推向人民法院”的错误习惯。

为了全面加强养犬管理工作,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居(村)民中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做好养犬管理法律、法规以及疾病预防的宣传教育工作,倡导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2、指导督促全市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立即召集居(村)民会议和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订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居(村)民和业主应当遵守公约。个人在养犬前,应当与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

3、养犬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申请注册登记,领取养犬证和犬只标识。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养犬实行强制免疫制度。单位和个人养犬,应当按有关规定定期到依法设立的动物防疫机构对犬只进行检疫、防疫,办理免疫证明。每户居民只准饲养一只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对犬只的看护管理,确保犬只不得妨害人身安全、不得干扰他人休息和生活、不得妨碍公共卫生。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将受伤人送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院进行治疗,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将伤人犬只及时送至动物防疫机构检查。犬只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组织各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相关人员集中培训,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努力化解和减少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对于犬只伤人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第一时间主动介入,坚决杜绝“未经先行调解,将受害人直接推向人民法院”的错误习惯。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坚持源头治理、预防为主,将预防矛盾纠纷贯穿重大决策、行政执法等全过程,坚持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人民调解联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wxzl/gongbao/2010-10/09/content_1613994.htm

  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2016/09-07/17247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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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1-12-2 16:56:50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关于您提出全面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相关建议,市养犬办已收悉,现将回复内容如下:
      1.关于及时解决民间纠纷,坚决杜绝“未经先行调解,将受害人直接推向人民法院”的建议。
      我办接到投诉人投诉后,会通知辖区执法人员和辖区办事处共同进行处理。执法人员会依照《郑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对违规行为作出相应处罚,办事处人员依据《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因养犬引发的争议、纠纷,可以由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居(村)民委员会负责调解、处理。坚决做到问题能在本级解决的绝不推脱,确因某些特殊原因无法解决的,再协助求助人寻求法律途径进行解决。市、区(开发区)养犬管理部门会对投诉处置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做到问题不解决不放手。
      2.关于加强宣传教育,倡导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建议。
      郑州市自开展文明养犬管理以来,我们始终高度重视文明养犬管理宣传工作,要求各区(开发区)养犬管理办公室,做好日常养犬管理工作,同时通过微信、短信和广场、社区显示屏、新闻媒体,不间断的开展文明养犬宣传工作。每年我们都会拿出一部分经费制作和印刷宣传用品。并经常性组织各区(开发区)辖区办事处、社区开展文明养犬宣传、开展入社区办证、年检宣传活动和集中宣传活动。今年由市养犬办统一组织,于3月2日、4月30日、9月29日分别开展了以“小行动大文明  文明养犬从我做起”“学法 知法 遵法 做守法养犬人”和“遗弃为耻 关爱为荣 做有责任心的文明养犬人”为主题的宣传活动。活动现场向市民发放文明养犬宣传页、宣传礼品,宣讲文明养犬常识和有关规定,较好的提升了广大养犬市民文明养犬意识。在利用主流媒体宣传文明养犬上,每月都会联合公共媒体对文明养犬宣传进行报道。2021年1月至今共计利用主流媒体刊发新闻宣传报道363篇。为扩大宣传影响力,提升市民文明养犬素养,2021年组织各区(开发区)以及辖区办事处在每个小区内公共活动区域,设置文明养犬宣传标语、标牌和犬只便纸箱,时刻提醒市民要文明养犬、文明遛犬,及时清理粪便、爱护环境卫生。
      3.关于指导督促全市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就本居住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的建议。
      为进一步提升文明养犬管理工作,2019年我们选取62小区开展文明养犬管理小区自治(试点)工作,2021年再增加63个自治试点,主要要求小区成立文明养犬小区自治委员会,成立由养犬人、社区、物业公司和热心居民四方共同参与的养犬自治委员会,选举产生养犬管理专员,遇有违规养犬、遛犬等情况时要进行劝阻,遇有不听劝阻或多次违规的情况,自治委员会人员可先期进行拍照取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查处;并制定《文明养犬公约》,与所有养犬人签订《文明养犬义务保证书》,形成委员会管理、养犬人参与的小区养犬工作局面,共同开展防治工作。并要求在小区内设置文明养犬宣传专栏、文明养犬宣传标语标牌、设置犬只便便箱(有条件的小区可以设置犬只专属活动区域)等设施,规范管理养犬人行为。
      4.关于养犬实行注册登记制度。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建议。
      根据《郑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养犬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到其所在地的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养犬证和犬只标识。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内禁养犬名录》、《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郑州市工作实际,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和郑州市农业工作委员会共同制定了《郑州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养犬只名录》将藏獒等50种犬种和体高超过55厘米(站立时从肩胛骨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的大型犬列为禁养犬,凡属于以上规定的犬只一律不予办理犬只准养证,并会在日常巡查和联合执法中,对此类禁养犬只进行查处,一经发现,就会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没收犬只,并处以每只五千元罚款。
      自2013年以来,我们依据《郑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和《郑州市规范养犬管理工作检查考评办法》(郑城乡组〔2013〕21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每年都会制定《郑州市文明养犬管理工作专案》,并按照《专案》要求,实施日督查、月考评、年度考核总目标任务,来落实文明养犬管理工作。通过日常巡查与联合执法行动相结合的模式,开展规范养犬管理执法工作。每周开展不少于3次的规范养犬管理联合执法行动,对一些违规养犬、违规遛犬和流浪犬进行集中整治。并根据不同的季节和任务节点,组织全市跨区域或各区(开发区)辖区办事处于办事处之间开展跨办事处联合执法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加大对市区、城乡结合部、游园、广场、学校周边等公共区域的执法巡查和查处力度。2021年1月至今全市共有登记犬只71048只,因犬只死亡、丢失等原因注销犬只7984只,查处违规养犬案件1234起、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3732份、罚款274590元、共计抓捕流浪犬、违规犬只2518只。
      5.关于组织各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中培训,学习的建议。
      根据《郑州市养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我们目前只针对郑州市建成区以内实施养犬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上街区城市建成区养犬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针对加强集中培训和学习的建议,我们平时也会组织工作人员开展依法办证、文明执法等方面的有关培训。下一步,我们也将加强您所提到的相关工作学习力度,努力化解和减少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最后,由衷的感谢您对郑州市养犬管理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相信在您的指导和帮助下,我们的工作一定会取得更好的成绩,请您拭目以待。
      市养犬办负责人: 任利军   电话86590601,市养犬办联络人:  刘希明   电话86590601
处理满意度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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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公民权  在2021-12-2 17:15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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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21-12-2 18:13:27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
     郑州市养犬办是各县市区养犬办的上级机关、郑州市城市管理局是各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的上级机关,因此郑州市养犬办和郑州市城市管理局依法享有对各县市区养犬办、城市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权力。郑州市建成区以内是其直接管理范围,郑州市建成区以外的各县市区是其业务指导、领导覆盖的区域,千万不要忘记了郑州市建成区以外的各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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