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加强养犬管理工作,及时解决民间纠纷,坚决杜绝“未经先行调解,将受害人直接推向人民法院”的错误习惯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近期我国各地区因犬只管理不到位引发的矛盾纠纷频发,部分事件产生了极其严重的后果。例如湖北武汉36岁女子卢孝林被狗主人围堵、挑衅、侮辱、殴打最后跳楼自杀,河南安阳“狗咬人”事件导致多个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受到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这些事件反映了部分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未经先行调解,将受害人直接推向人民法院”的错误习惯。 为了全面加强养犬管理工作,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居(村)民中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做好养犬管理法律、法规以及疾病预防的宣传教育工作,倡导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2、指导督促全市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立即召集居(村)民会议和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订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居(村)民和业主应当遵守公约。个人在养犬前,应当与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 3、养犬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申请注册登记,领取养犬证和犬只标识。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养犬实行强制免疫制度。单位和个人养犬,应当按有关规定定期到依法设立的动物防疫机构对犬只进行检疫、防疫,办理免疫证明。每户居民只准饲养一只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对犬只的看护管理,确保犬只不得妨害人身安全、不得干扰他人休息和生活、不得妨碍公共卫生。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将受伤人送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院进行治疗,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将伤人犬只及时送至动物防疫机构检查。犬只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组织各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相关人员集中培训,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努力化解和减少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对于犬只伤人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第一时间主动介入,坚决杜绝“未经先行调解,将受害人直接推向人民法院”的错误习惯。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坚持源头治理、预防为主,将预防矛盾纠纷贯穿重大决策、行政执法等全过程,坚持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人民调解联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wxzl/gongbao/2010-10/09/content_1613994.htm 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2016/09-07/1724705.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