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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矛盾一味上交纪委监委,如何坚持“枫桥经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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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1-12-2 21:25: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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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处理时间

2021-12-7 09:10

面对社情民意一推了之,面对矛盾一味上交纪委监委,如何坚持“枫桥经验”?

荥阳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安龙同志:

     关于“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行为合法性分析”建议,荥阳市公安局答复称“1.荥阳市公安局一贯以来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如果认为有违法行为,请向荥阳市纪委监委或相关部门举报。2.荥阳市公安局将按照上级的要求部署,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开展各项公安工作。”

     这种面对社情民意一推了之、面对矛盾一味上交的行为,完全背离了“枫桥经验”,严重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

一、关于心通桥平台荥阳市管理机构(可能是荥阳市网信办)多次将群众信件包括个人信息转发给公安派出所的情况,这并不是我的主观猜测,而是具有充足证据的。

第一,这是一名公安派出所负责人亲自向我陈述的,这属于当事人的陈述,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和较强证明力。因为该警官只告诉我这是心通桥管理人员的行为,没有告诉我心通桥平台荥阳市管理机构的全名,所以我只能推定可能是荥阳市网信办。

      第二,部分警察在办案过程中以讽刺语气向我直接陈述“你不就是爱在网上发帖吗”,通过该陈述可以推定部分警察早已对我的个人信息、日常言行了如指掌。

     二、按照部分警察的陈述,他们并非主动获取我的个人信息,而是心通桥平台荥阳市管理机构(具体信息不详,可能是荥阳市网信办)主动将群众信件包括个人信息转发给公安派出所。

     因此我们就对“荥阳市公安局一贯以来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产生了合理怀疑,人民警察明知其他单位(例如心通桥平台荥阳市管理机构)非法向公安机关转发群众信件、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严重违法,不但没有坚决予以抵制并对其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反而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公然以此作为讽刺挖苦群众的利器,这是“站稳群众立场,增进群众感情”吗?

非也,这是站稳违纪违法立场,伤害人民群众感情。

二、面对群众意见不是“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而是一味鼓动群众“向荥阳市纪委监委或相关部门举报”。

我给你们提意见的目的是希望对发现的问题深入剖析原因、认真整改,亡羊补牢、为时不晚。可是你们的态度是什么呢?“我们没有任何问题,你爱去哪告去哪告”。

我是希望给你们主动纠错的机会才会给你们提出意见建议,难道我是愚昧到不知道如何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吗?中央、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办公电话、机关网站、办公地址,哪个我不清楚呢?

三、希望安龙同志带头从谏如流、认真整改

(一)希望荥阳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安龙同志立即对公安机关市长信箱经办机构进行全面整顿,目前这些工作人员完全不懂如何做群众工作,以“作风漂浮、表面文章、打太极、冷硬横推、盛气凌人、消极应付、推诿扯皮、弄虚作假”为能事,非要把送上门的群众工作硬生生推到纪委监委或其他部门,不但不能化解任何矛盾纠纷,反而严重损害党和政府以及人民警察形象、制造出更多的矛盾纠纷。

(二)希望荥阳市公安局党委责成荥阳市公安局政治部立即选派政治立场坚定、熟悉法律法规政策、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人员,全面充实到公安机关市长信箱经办机构(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替换那些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失职失责人员。

(三)对于违法违纪行为是否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那是我的法定权利,可以自由作出选择(行使或者放弃),不需要你们进行释明。







主题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行为合法性分析

2021-11-23 12:25:47

内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行为合法性分析
荥阳市公安局:
根据河南省荥阳市某乡镇公安派出所人民警察的口述,心通桥平台荥阳市管理机构(具体信息不详,可能是荥阳市网信办)多次将群众信件包括个人信息转发给公安派出所,但是这些信件内容并不属于公安机关的事权。这种行为明显构成违法,具体情况如下:
一、心通桥平台荥阳市管理机构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信访工作机构的转送对象为有权处理行政机关、本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而不包括公安派出所。 心通桥平台荥阳市管理机构将群众信件包括个人信息随意转发给公安机关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的规定。
二、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行为合法性分析
心通桥平台荥阳市管理机构将群众信件转发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是否违法,需要根据不同情形具体分析:
(一)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被动获取这些个人信息之后,如果没有继续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没有对公民非法采取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等通信监控措施,没有对公民采取任何压制或者打击报复,则不构成违法行为。
(二)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被动获取个人信息之后,如果根据心通桥平台荥阳市管理机构的授意、教唆,对公民依法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或者对公民非法采取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等通信监控措施,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任免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理意见
中共荥阳市公安局委员会应当立即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要把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纳入荥阳市公安局工作总体布局,做到与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二)聘请高等学校法学院专家学者为荥阳市公安局及所属单位全体工作人员讲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培训结束参加法律知识考试,试卷从题库中随机抽取。参加考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独立完成答卷,按时交卷。对违反考场纪律的,取消其考试成绩。
(三)荥阳市公安局及所属单位应当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四)对于其他单位(例如心通桥平台荥阳市管理机构)非法向公安机关转发群众信件、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荥阳市公安局及所属单位应当坚决予以抵制并对其进行法治宣传教育。
经批评教育无效,继续非法向公安机关转发群众信件、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呈报荥阳市公安局负责人批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五)公安机关应当将其他单位(例如心通桥平台荥阳市管理机构)涉嫌违法线索及时移送公职人员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对相关公职人员予以处分。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理完毕

荥阳市人民政府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查收,并即时转市公安局,现将回复结果告知如下:
1.荥阳市公安局一贯以来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如果认为有违法行为,请向荥阳市纪委监委或相关部门举报。
2.荥阳市公安局将按照上级的要求部署,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开展各项公安工作。
感谢您对市长电子信箱工作的信任和支持,祝您工作顺利,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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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1-12-7 09:10:2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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