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保证实习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效果,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郑州市司法局: 律师制度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实习人员是律师事业的传承人,是律师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希望所在和宝贵资源,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中很多都有一个律师梦,但是要实现这个梦想却面临着种种障碍。 一、郑州市律师实习工作面临的弊端和不足 通过国家法律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包括高等学校法学院系应届毕业生和其他各行各业的在职人员,通过考试之后的主要选择为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由于法官、检察官、公证员队伍的编制极其有限,因此大多数人只能进入律师职业队伍。从事律师职业的第一步是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根据对郑州市部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了解,发现律师实习工作面临一些弊端和不足。 1.郑州市司法局、郑州市律师协会未能建立健全一个信息丰富、高效便民的实习律师信息公开服务平台 虽然《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或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无业证明,但是作为拟实习人员去哪里才能选择一个合适的律师事务所呢?在不能找到一个合适实习律师所的情况下,如果贸然从原单位离职必然造成个人基本生活和社会保险处于无着落状态。 通过仔细查询郑州市司法局网站,并没有找到律师事务所招录实习人员的相关信息。郑州律师网已经停用,“该域名已过期,不能正常访问,续费后可恢复使用。”如果自己通过网络搜索的话,各家律师事务所的网站信息则是良莠不齐,很多律师事务所网站上并没有招录实习人员的信息。即使有的网站发布了招录信息也难以分辨真假,因为实习待遇从每月一两千元到一万多元不等,招聘条件也各不相同。有的律师事务所在网站上自称为“优秀律师事务所”,但是在司法厅(局)、律师协会网站上却无法查找到这些荣誉的来源。 郑州市司法局、郑州市律师协会未能建立健全一个信息丰富、高效便民的实习律师信息公开服务平台,导致广大拟实习人员无法及时获取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各项信息。 大多数实习人员只能依靠同学、亲戚朋友等非正式途径去寻找实习单位,基于人情关系去寻找律师事务所,因此广大拟实习人员很难通过平等竞争方式与律师事务所订立劳动合同,不敢理直气壮地主张工资、五险一金等合法权利,拟实习人员处于极度弱势地位。 2、部分律师事务所、拟实习人员对于实习存在严重的认知偏差 部分拟实习人员并没有真正认识到律师实习活动的重要意义,有人认为可以随意挂靠在某个律师事务所而不必实际参加实习活动,实习期间自己暗中承办律师业务以赚取金钱,一年之后让律师事务所出具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以骗取律师协会考核。 有的实习人员说“实习期就是跟着别人办案,你只是一个廉价劳动力而已,不要指望指导律师真正能够细致入微地指导你全面掌握律师职业技能,因为大家都很忙,你只能像一只小鸟一样学着自己去觅食。否则一年实习结束了,你也学不到什么本领”。 有的实习人员说“遇到一个好导师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好导师是可遇不可求的。因为你去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的时候,你没有任何从业经历,你是处于被选择的弱势地位,所以你根本没有资格去挑选指导律师。律师事务所能让你实习就不错了,随机给你安排一个指导律师,至于这名指导律师是否真正能够细致入微地指导你,那就看你们的关系和听天由命了”。 我也去过一些律师事务所咨询,有的律师事务所主任居然说“做律师主要靠关系!”、“你看再多的书也没有用!”,还问“你在法院、检察院有熟人吗?”。有的律师事务所对于实习人员漠不关心,随意指派一个实习指导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指导、管理职责,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以上列举的这些情况已经严重制约了律师事业的可持续发展,2013年 9月 25日至26日,全国律协在京召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工作座谈会。全国律协秘书长周院生强调,要保证实习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效果,解决实践工作出现的问题,就要以全面提高实习质量为核心,进一步健全实习管理工作体制机制,足时、足量、足效完成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严格品行审查和实习考核,严肃实习纪律,规范实习行为,进一步彰显实习工作对培养高素质律师队伍的作用。工作中要注意坚持“三个结合”,即:要坚持把面试考核与日常考察相结合。对实习人员的考核与评价,要做到平时算细账、期满算总账,既要严格面试考核,又要加强日常考察,通过严格集中培训考勤、走访律师事务所、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实时实地进行动态考察,保证实习人员的全部实习活动始终处于律师协会的有效监管当中,保证最终考核成绩的真实有效。要坚持把执业技能培养与职业素养、道德品行培养相结合。刚刚进入律师行业的实习人员欠缺职业道德、职业操守、执业规则和执业精神方面的相应训练,对律师职业缺乏深刻理解。因此要注重加强实习人员道德品行、职业素养方面的培养与考核,促进其全面发展,成为“负责任,讲诚信、守底线”的合格律师人才。要坚持把对实习人员的严格要求与关心爱护相结合。关心帮助实习人员,解决他们的生活保障问题,不让任何一名实习人员因生活困难而离开律师行业,有利于其安心学习,提高素质,增强行业凝聚力和向心力。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实习管理工作,还要注意把握“三个环节”。一是创新实习考核方式方法,完善考核内容与考核标准。要尽快建立一个科学严谨、公平公正的考核体系,力争在2014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部实行面试考核,建立统一的、刚性的考核标准与流程,增加品行、职业道德、职业素养等内容的考核比重,引导实习人员端正执业目的,养成良好的职业素养,增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意识,保证实习考核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有效性。二是创新集中培训形式,提高实习人员的综合素质。要研究开展多形式、多途径的培训活动,在做好面授集中培训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庭审观摩,充分运用中国律师培训网开展远程培训,指导实习人员参与法律援助、社会公益和社会实践活动,增进对国情、社情、民情的了解,增强社会责任感,保质保量完成集中培训工作任务。三是强化律师事务所监督管理职责,充分发挥实习指导律师的作用。要加强律师实习基地建设,制定完善的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培养规划,将实习人员纳入事务所的统一管理。健全和完善实习指导制度,提高指导律师选任标准和思想认识,增强其荣誉感和责任感,督促其真正履行职责,真正起到“传帮带”的作用。 郑州市司法局应当按照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工作座谈会要求,认真做好以下整改工作: 一、郑州市司法局应当立即召集全市各律师事务所主任会议,明确要求各律师事务所必须在15日内主动向郑州市司法局、郑州市律师协会申报“接收实习人员的数量和工资待遇、实习指导律师姓名及简介”等信息。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不得随意设定招录实习人员的学历、年龄、专业等条件。 二、郑州市司法局应当责成郑州市律师协会全面加强“郑州律师网”的建设维护工作,郑州市律师协会应当于2022年1月19日之前在郑州律师网建立“郑州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公共服务平台”,主动发布各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人员的数量和工资待遇、实习指导律师姓名及简介等信息。 三、郑州市司法局应当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凡是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拟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实习(含市辖区、中牟县、巩义市、荥阳市、新郑市、新密市、登封市)的人员应当及时在“郑州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公共服务平台”填报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编号、住所地、联系方式。 四、郑州市司法局、郑州市律师协会应当监督指导各律师事务所通过笔试、面试、考察等方式确定申请实习人员和实习指导律师。对于未被招录的拟申请实习人员,郑州市司法局、郑州市律师协会应当指派一个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 五、郑州市司法局和郑州市律师协会应当监督各律师事务所与申请实习人员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实习阶段)》,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实习人员依法支付工资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六、郑州市司法局和郑州市律师协会应当关心帮助实习人员,解决他们的生活保障问题,不让任何一名实习人员因生活困难而离开律师行业,有利于其安心学习,提高素质,增强行业凝聚力和向心力。 全国律协召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工作座谈会 n/2013/1008/c70731-23123069.html 周院生强调,要保证实习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效果,解决实践工作出现的问题,就要以全面提高实习质量为核心,进一步健全实习管理工作体制机制,足时、足量、足效完成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严格品行审查和实习考核,严肃实习纪律,规范实习行为,进一步彰显实习工作对培养高素质律师队伍的作用。工作中要注意坚持“三个结合”,即:要坚持把面试考核与日常考察相结合。对实习人员的考核与评价,要做到平时算细账、期满算总账,既要严格面试考核,又要加强日常考察,通过严格集中培训考勤、走访律师事务所、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实时实地进行动态考察,保证实习人员的全部实习活动始终处于律师协会的有效监管当中,保证最终考核成绩的真实有效。要坚持把执业技能培养与职业素养、道德品行培养相结合。刚刚进入律师行业的实习人员欠缺职业道德、职业操守、执业规则和执业精神方面的相应训练,对律师职业缺乏深刻理解。因此要注重加强实习人员道德品行、职业素养方面的培养与考核,促进其全面发展,成为“负责任,讲诚信、守底线”的合格律师人才。要坚持把对实习人员的严格要求与关心爱护相结合。关心帮助实习人员,解决他们的生活保障问题,不让任何一名实习人员因生活困难而离开律师行业,有利于其安心学习,提高素质,增强行业凝聚力和向心力。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实习管理工作,还要注意把握“三个环节”。一是创新实习考核方式方法,完善考核内容与考核标准。要尽快建立一个科学严谨、公平公正的考核体系,力争在2014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部实行面试考核,建立统一的、刚性的考核标准与流程,增加品行、职业道德、职业素养等内容的考核比重,引导实习人员端正执业目的,养成良好的职业素养,增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意识,保证实习考核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有效性。二是创新集中培训形式,提高实习人员的综合素质。要研究开展多形式、多途径的培训活动,在做好面授集中培训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庭审观摩,充分运用中国律师培训网开展远程培训,指导实习人员参与法律援助、社会公益和社会实践活动,增进对国情、社情、民情的了解,增强社会责任感,保质保量完成集中培训工作任务。三是强化律师事务所监督管理职责,充分发挥实习指导律师的作用。要加强律师实习基地建设,制定完善的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培养规划,将实习人员纳入事务所的统一管理。健全和完善实习指导制度,提高指导律师选任标准和思想认识,增强其荣誉感和责任感,督促其真正履行职责,真正起到“传帮带”的作用。 周院生要求,各地律协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自觉地将这项工作放到法治中国建设的全局中来思考,切实做到思想重视、组织到位、措施到位。要致力于建立健全实习管理长效工作机制,完善实习管理工作规范,认真梳理实践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因地制宜地细化管理考核标准,切实发挥行业管理的专业性优势。建立健全集中培训师资库,创新集中培训方式方法,加强律师职业素养与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对实务训练活动的指导、监督与检查。增加投入,强化支持,建立专门基金帮助贫困人员参加实习活动。健全实习档案管理制度,全面登记实习人员的各项基本信息,实现诚信记录终身制。加强宣传,对工作实绩突出或工作效果差的律师事务所和指导律师奖惩分明,对实习人员的违规问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要保持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实习人员的顺畅沟通,充分掌握本地区信息,定期向司法行政机关和上级律师协会报告,接受工作指导。 聘用律师、实习律师和律师助理是否需要订立劳动合同? node/623 专家分析 聘用律师、实习律师和律师助理到底属不属于劳动者,需要依据劳动法相关法理和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来作出分析和判断。从劳动法相关法理而言,判断雇主或雇主组织与雇员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通常有三个标准:一是从属性标准,即雇员服从雇主或雇主组织的管理,雇员也已经成为雇主组织的成员;二是人身性标准,即雇员一定需要亲自履行雇主或雇主组织安排的任务和工作,不得移转第三人履行;三是有偿性标准,即雇员为雇主或雇主组织提供其所安排或分配的劳动或工作,雇主或雇主组织为其支付劳动报酬或对价。而这三个标准,聘用律师、实习律师和律师助理无疑都一―满足。 按照1994年《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亊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既不属于企业,也不属于个体经济组织,所以律师亊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并不需要承担《劳动法》上规定的义务和责任。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2条第1款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这里面特别强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具备劳动法主体资格。《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条则进一步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亊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另外,2008年7月18日施行的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36条明确规定:“合伙律师亊务所和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为聘用的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的,应当按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所以律师事务所所聘用的聘用律师、实习律师和律师助理均属于劳动者。本节案例中该事务所主任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律师事务所需要为这些人员依法支付工资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