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应当以办案促进整改、以监督促进治理 荥阳市纪委监委: 近期,荥阳市乔楼镇基层干部(例如陈沟村陈西组)向群众发布了口头指令,要求全体群众立即毁坏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林木,短短几天时间群众已经砍伐了大量林木,导致森林资源急剧减少,该行为存在下列严重违法情形: 一、部分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热衷于“暗箱行政”,拒绝公开政府信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但是无从知晓是哪个机关作出的决策 公开是民主政治的核心理念,也是法治必备要素,政府信息公开就是对民众负责。公众参与到公共管理过程中来,通过掌握政府信息,对政府作出准确评价,来帮助政府更有效地进行运作。政府信息公开是人民主权这一宪法原则在行政领域的具体体现,对于人们节省收集信息的成本、促进经济发展、监督政府行为、确保行政的公正和民主,特别是防止政府腐败,都能起到重要作用。我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公民的提出意见、建议和监督权,第四十一条规定了批评、建议、申控和检举权,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了参与管理权,由此人们发现、派生、引申出来了知情权或曰了解权,而行使知情权的前提就是政府信息公开。只有掌握了政府信息,对情况有判断,人们才能对政府决策、行政行为有恰当判断,才能予以准确、有效的监督。 2004年颁行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是指导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正式提出了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目标和具体步骤,对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实施纲要》第二条将“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确立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指导思想的内容之一。第三条将“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政府提供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确立为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目标。第五条提出的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稳私的外,应当公开”,“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第十条规定:“推进政府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稳私的事项外,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政府信息,对公开的政府信息,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应当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基层干部(例如乔楼镇陈沟村陈西组)只是向群众发布了语焉不详的口头指令,要求全体群众立即毁坏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林木,并没有具体说明作出该项决策的行政机关名称,部分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热衷于“暗箱行政”,拒绝公开政府信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但是无从知晓是哪个行政机关作出的决策。 依据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基本事实,可以推定作出该项决策的机关极有可能是荥阳市乔楼镇人民政府。 二、决策机关明显违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导致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规定的决策草草出炉,公职人员的滥用职权行为已经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既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林木所有权,同时违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严重破坏森林生态安全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由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行政机关作出要求村民毁坏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林木决策,没有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更没有经过合法性审查,由此导致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规定的决策草草出炉。 该决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规定,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该决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规定,随意将农村居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林木作出摧毁对象,广大村民严重缺乏法律知识,长期以来对于村民小组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极其恐惧、盲目服从,短短几天时间群众已经砍伐了大量林木,导致森林资源急剧减少。 公职人员的滥用职权行为已经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既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林木所有权,同时违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严重破坏森林生态安全。 三、处理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察监督职责,对公职人员政治品行、行使公权力和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机关、单位加强对所属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监察机关应当坚决维护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加强对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人员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履行从严管理监督职责,依法行使公权力等情况的监督。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职人员理想教育、为人民服务教育、宪法法律法规教育、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开展警示教育,教育引导公职人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责任观、利益观,保持为民务实清廉本色。监察机关应当结合公职人员的职责加强日常监督,通过收集群众反映、座谈走访、查阅资料、召集或者列席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和述责述廉、开展监督检查等方式,促进公职人员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监察机关对于发现的系统性、行业性的突出问题,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可以通过专项检查进行深入了解,督促有关机关、单位强化治理,促进公职人员履职尽责。监察机关应当以办案促进整改、以监督促进治理,在查清问题、依法处置的同时,剖析问题发生的原因,发现制度建设、权力配置、监督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或者监察建议,促进完善制度,提高治理效能。监察机关开展监察监督,应当与纪律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贯通协调,健全信息、资源、成果共享等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中国共产党荥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荥阳市监察委员会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立即采取以下监督、调查、处置措施: (一)中国共产党荥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荥阳市监察委员会)应当立即成立专项工作小组,由荥阳市纪委常委、荥阳市监委副主任担任组长,荥阳市纪委监委的监督检查部门和审查调查部门负责人、荥阳市林业局副局长、荥阳市公安局副局长、荥阳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队长等担任副组长,相关机构抽调骨干人员担任小组成员。 荥阳市纪委监委专项工作小组应当明确目标、统一行动、密切协作、防止“跑风漏气”,全面查明本案相关责任人员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二)荥阳市纪委监委专项工作小组应当组织荥阳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人民警察、荥阳市林业局行政执法人员1小时之内立即奔赴现场责令停止毁坏林木违法行为,不能再有任何延迟懈怠、推诿扯皮了,因为林木正在被不断毁坏,人民警察、行政执法人员早去一分钟就可能挽救一部分森林资源! 对于作出毁坏林木指令的单位和个人(主要是村民小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荥阳市公安局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造成林地毁坏的,荥阳市林业局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广大村民即使直接实施毁坏林木行为,属于“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依法应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广大村民严重缺乏法律基本知识,长期以来对于村民小组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指令缺乏辨析能力、极度恐惧、跟风盲从,可以认定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广大村民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法治教育。 (三)对违纪的中国共产党党员、违法的公职人员,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作出处分决定。 (四)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荥阳市人民政府督查局局长和副局长、荥阳市司法局局长和副局长、荥阳市乔楼镇人民政府的镇长和副镇长),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五)荥阳市纪委监委专项工作小组应当组织全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公室)、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全体公职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和公职人员必须正确对待检举控告,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尊重检举控告人和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不得进行打击报复。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林木所有权等合法权利,努力实现从“高效处置一件事”到“高效处置一类事”转变。 (六)如果荥阳市纪委监委7日内拒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应当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或者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本人将依法提请上级纪委监委(郑州市纪委监委、河南省纪委监委、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予以处理。上级监察委员会对下级监察委员会作出的错误决定,应当按程序予以纠正,或者要求下级监察委员会予以纠正。 监察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察官涉嫌违纪违法,已经被立案审查、调查、侦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暂时停止其履行职务。实行监察官责任追究制度,对滥用职权、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终身追究责任或者进行问责。监察官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或者对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的,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七条 【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六十六条 【私有财产的范围】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条 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十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每年三月十二日为植树节。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管护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营造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营造的林木,依法由营造者所有并享有林木收益;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为了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zhengce/content/2019-05/08/content_5389670.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