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领导干部不得随意免除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收费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近日媒体发布消息,2022年春节期间郑州市市区范围内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免收停车费,免费时间段为2022年1月30日20点至2022年2月7日7点。 现对此行为提出下列法律意见: 一、停车泊位收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制定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则,定期组织评估、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二十九条 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并遵循下列要求: (一)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和畅通; (二)保障车辆和行人通行安全; (三)保障周边居民公共生活秩序; (四)停车泊位标识、标线清晰明确; (五)在醒目位置标明收费标准、投诉方式等信息; (六)集约利用道路资源,提高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周转率; (七)符合道路停车泊位施划规范的其他要求。 二、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收费的性质 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收费的性质属于行政征收,实施主体是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对象是机动车停放者,停车运营企业是受地方人民政府委托具体履行相关职能的社会组织。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性征集一定数额金钱和实物的行政行为。行政征收须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其实质是国家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管理相对人一定财产所有权。 行政征收主体与缴纳主体之间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具体的征收活动中,征收主体总是以管理者的身份出现的,而缴纳主体始终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缴纳主体作为被管理者,并不意味着在行政征收过程中完全处于被动的地位,而是有权依法向征收主体主张自己的权利。 三、缴纳主体并不具有依法向征收主体主张免除费用的权利 如果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财政收支状况,认为免除部分停车费用不会产生实质影响,在经过法定决策程序的基础上,可以单方面免除一定的费用。但是缴纳主体并不具有依法向征收主体(地方人民政府)主张免除费用的权利。 四、任何领导干部不得随意免除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收费 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收费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对于地方公共服务质量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近年来由于各种因素影响,各级财政收支能力严重下降,各种公共服务支出已经捉襟见肘。 在这种局面之下,任何领导干部随意免除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收费,必然构成滥用职权的职务违法行为。 停车运营企业、郑州市城市管理局、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均无权作出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免除收费的决定,只有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投票表决才能作出此项决定。 希望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切实加强对停车收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运营企业随意免除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收费的行为应当依法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