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不得继续使用老式非防伪印章 郑州市公安局: 印章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身份、权威的标记和凭证,在某种程度上体现着国家的权威,代表着国家的意志。印章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印章管理工作为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文化建设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假印章、假票据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重大损失。200O年4月,国家颁布了《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该《标准》是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是具有强制性的国家法规。按照《标准》要求,凡是建成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地方,刻制冠以单位名称的单位专用印章、财务专用章、纳税人(单位)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以及法定代表人名章等,都必须使用新型防伪代码印章,进行印章防伪信息数据网络化统一管理。 各级党委、人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部门、政协、司法机关、军事单位、民主党派、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宗教团体以及其他组织需要刻制法定名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人章和其他业务专用章以及内设机构章等印章的,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审查、备案手续,取得印章刻制相关手续后,到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合法印章企业进行印章刻制。严格禁止非法刻制印章和伪造印章。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刻制、伪造印章及利用非法刻制、伪造印章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如发现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印章承接和刻制业务,以及未经公安机关审查、备案非法刻制印章和伪造印章等行为的,公安、工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厉进行处罚。 郑州市公安局应当责成治安管理警察支队、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立即对全市所有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进行“地毯式”监督检查,责令各单位在2022年3月1日前将冠有单位名称的专用印章、财务专用章、纳税人(单位)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全部更换为新型防伪代码印章,任何单位不得继续使用老式非防伪印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