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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检举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下派单位:荥阳市) [复制链接]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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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22-2-24 13:12:24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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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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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6小时:25分钟

                  维护检举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

为了保障公民举报生态环境污染违法、生态环境系统公职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的权利,保护举报人不被打击报复,促进廉政建设,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应当严格依法采取措施保障举报人的权利:

1公民的举报权利受法律保护。对于公民的举报,一切国家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压制和打击报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检举、控告人依法进行的检举、控告。

2、检举、控告信函的收发、拆阅、登记,当面或电话检举、控告的接待、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建立健全责任制,严防泄密或遗失检举、控告材料。检举、控告材料列入密件管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

3、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检举、控告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人的有关情况以及检举、控告的内容透露给被检举、控告单位和被检举、控告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人员。 未经检举、控告人同意,不得公开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其他有关情况。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追查检举、控告人。对确属诬告陷害,需要追查诬告陷害者的,必须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党的委员会、政府或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5、对匿名检举、控告材料,除查处案件需要外,不得擅自核对笔迹或进行文检;因查处案件工作需要核对笔迹或进行文检的,必须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及其亲属或假想检举、控告人。 指使他人打击报复的,或者被指使人、被指使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明知实施的行为是打击报复的,以打击报复论处。

7受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调查纪律,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不得徇私枉法。调查人员办理的案件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的回避由受理机构决定。

8受理机构与举报人之间的联系,应当采取有利于保护举报人的方式进行。对于举报有功的,由举报受理机构或者举报人所在单位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对重大案件举报有功人员,应当给予重奖。不愿公开接受奖励的,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9、被举报单位或者个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其主管部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生态环境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向被举报人或者与案情无关人员泄露情况,或者隐匿、销毁举报材料,或者徇私枉法,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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