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司法局宣称:信访工作作为司法局办公室一项业务工作,信访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在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充分发挥律师、法律顾问的作用,依法依规处理问题。 实际上,人民群众要想真正到达荥阳市司法局办公室提出诉求困难重重,首先要受到门卫的阻拦,然后还要受到其他工作人员的阻拦,即使到了办公室也不能严格依法办理群众诉求。这说明荥阳市司法局并没有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未能加强信访工作队伍建设,信访工作人员不熟悉法律、法规和政策,不能依法办理信访事项。 荥阳市司法局局长刘森应当解释说明下列问题: 1、荥阳市司法局是否按照规定坚持领导干部接待日制度,阅批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检查指导信访工作,研究解决信访问题? 2、荥阳市司法局局长的接待日是什么时间?是否落实每周至少1天接待群众来访的要求? 3、荥阳市为什么不能发扬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采取便民措施减少群众信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4、城关乡桃李村王建梅投诉荥阳市城关乡人民政府随意委托村民委员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造成群众损失,依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荥阳市司法局应当及时受理,适用行政调解、行政执法监督等法定途径办理该诉求。 本诉求包括两个部分,其中行政执法监督是荥阳市司法局不可推卸的法定职责,损害赔偿问题则是通过行政调解可以处理的。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作出重要指示,明确提出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把诉讼作为纠纷解决最后防线,加快构建衔接顺畅、协调有序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成为新时代政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对于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也可以通过行政程序解决的问题,选择何种途径,当事人具有选择权。即使信访人提出的诉求是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的,只要属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范围,信访人找到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就要依法履行职责。 希望荥阳市司法局局长刘森直接安排部署所属内设机构及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处理好该群众诉求,不要再让群众跑断腿、伤透心。 gjxfj/hdjl/xfywdjt/webinfo/2019/12/15*******7981891.htm 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深入推进诉访分离和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 国家信访局正局级督查专员、研究室主任牟海松 2013年以来,中央大力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但在日常工作实践以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征集到的意见建议中,仍反映出一些地方和部门在落实诉访分离工作要求上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归结起来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照单全收型——不加甄别当“二传手”。有的认为,不论信访事项是否涉法涉诉,只要转送交办下去,自己就不用承担责任了,对已经或者正在通过司法机关法定程序处理的事项仍然受理、转送。这种不加甄别“照单全收全转”的“二传手”,实质是一种典型懒政行为,可预期的结果是:既造成信访程序空转,也损害司法权威;问题得不到解决,还伤害了群众感情;不仅无法规避责任,反而可能受到责任追究。比如,信访人反映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问题,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要求撤销。这属于需要走行政诉讼途径解决的涉法涉诉事项,但接访工作人员先是告知不予受理,却又将信访件转送到基层,这不仅会造成基层工作人员困惑,也增加了基层做好教育引导工作的难度。 二是以偏概全型——能推则推。有的对于既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处理,也可以通过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处理的事项,简单以应当通过司法途径处理为由而不予受理。这种“能推就推”的做法,本质上是对当事人救济途径选择权的侵害,人为堵塞当事人的行政救济渠道,其后果是,不利于矛盾的及时化解,还有可能积聚、激化矛盾。比如,信访人认为邻居的违规高层建筑影响其采光,要求有关机关查处。工作人员一听是邻里纠纷,就简单告知不予受理,让信访人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被信访人拒绝,致使工作陷入僵局。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该行政机关在受理前可以引导信访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如果查处违规建筑属于该机关的法定职责,就不能以此为由不予受理、不履行相应职责。行政部门对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依法办理。 三是听风是雨型——机械化“一刀切”。有的一看到群众诉求与政法机关有关,或者经过法院裁判,不对诉求进行具体分析,就简单地“一刀切”,不予受理。这种断章取义的简单化做法,机械地把涉法涉诉事项的认定局限在办理主体一个要素上,而忽略了对诉求的具体分析,一叶障目而不见泰山。比如,信访人反映身份证办理、户籍迁移等方面问题。信访部门以诉访分离为由,告知不予受理,但公安机关兼具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双重身份,身份证办理、户籍迁移等方面问题属于公安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范畴,并未涉及诉讼权利救济,信访部门不能以诉访分离为由不予受理,而应该程序性受理,并告知转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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