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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郑东新区云溪苑的问题反应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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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26 16:21:26 |显示全部楼层

已处理

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处理时间

2022-5-11 09:35

我是郑东新区云溪苑业主。该小区为郑东新区管委会下属郑汴建投有限公司开发。1、我与2020年12月与郑汴建投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合同约定2021年6月20日交房。2021年6月收到该公司发的延期交房通知,说是由于大气防控影响施工延期到11月20日交房。11月20日交房时该公司无法出具“三书一表”,但好多业主都是刚需,着急入住就收了房,还有部分业主没有收房。1、该公司行为是否属于违规交房,如果是怎么处理。2、当初交房时承诺一周后出台阳台封闭方案,但至今距交房过去差不多半年时间了,阳台封闭方案至今未出台,直接影响业主装修入住。阳台封闭方案何时能出。3、汛期马上就到,如果因为阳台封闭方案出不来下雨时完成房内设施损坏是谁的责任。4、当初收房的业主已经缴纳物业费,但由于阳台封闭方案出不来造成业主无法装修入住物业费退不退。请领导调查后给与明确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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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发表于 2022-4-28 09:22:12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
    房管部门收到你反映的问题后,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你反映的情况已经超出了房管部门的职能范围。情况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9)国务院令第710号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经向小区物业公司了解情况:该小区目前未通过竣工验收。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商品房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业主交付使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处理满意度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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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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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28 10:38:05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该向哪里反应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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