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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应该在升龙凤凰城违规交房事件中自查自纠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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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1-5 18:43:1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房管局

处理时间

2012-2-3 15:57

局长先生:
    今天在网上看到了贵局对升龙凤凰城A区违规交房打伤维权业主事件的处理,知道贵局正视了这一涉及民生的问题。 但是,收回了这个开发商的资质,还有那个开发商会继续违规交房。为什么呢?因为产生违规交房的根源没有解决,开发商都是利用格式合同的那一交房条款(即勘察、设计----等五大参建主体体验收合格即可交房)来欺骗购房者的,只这五大参建主体验收合格就可交房,逃避了法规规定的消防、规划、环保部门的验收合格以及配套设施的完工验收合格这一法定交房条件。因此,贵局应当自查自纠,对售房合同中“交房条款”违反法规者一律不予合同备案。 只有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措施,才能有效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希望看到贵局的自查自纠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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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2-1-9 11:53:19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我们会认真对待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安排有关部门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待调查结束后,我们将及时给予回复。

处理满意度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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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0
不满意0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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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1-5 19:11:02 |只看该作者
支持,因为房管局的不作为 才造成 孕妇一家人的伤害。应该反省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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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1-5 20:19:56 |只看该作者
发生这样的事情,是主管单位房管局工作没有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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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1-5 21:45:25 |只看该作者
请贵局长站在百姓的利益上能设身处地的为百姓着想,一定要惩治和处理那些开发商,还我们一个公道。老百姓挣个钱不容易啊,买个房,上不起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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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2-1-5 21:49:23 |只看该作者
局长要为百姓做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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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2-1-6 08:59:36 |只看该作者
,希望政府职能部门能真正担负好自己的职责,对于损民、坑民的类似升龙这种奸商,让他们离开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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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8#
发表于 2012-1-17 09:37:34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非常抱歉多日来一直没有给您回复,在此向您表示深深的歉意!感谢您对我们的鞭策,虽然我们做了一系列的工作,但或许与群众的渴望与需求还有一定差距,我们将继续努力,争取尽快解决大家的住房困难问题。希望大家能够理解,也希望大家继续就住房保障向我们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关于您反映河南捷宏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升龙凤凰城违规交房等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交房问题。
根据《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河南捷宏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升龙凤凰城A区项目,因为未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所以目前不具备交房条件。我局于2011年12月30日责令捷宏公司停止交房,但是该公司未遵守我局约谈要求,继续将不符合交房条件的房屋强制向业主交房。
目前我局已对该公司进行了严肃处理,采取的主要措施有:
(一)、向捷宏公司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停止交房;
(二)、收回捷宏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暂停捷宏公司开发资质;
(三)、向发证部门建议,捷宏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只能用于处理升龙凤凰城遗留问题,不得进行新的项目开发。
二.关于楼号与门牌号和公安部门编排的号码不一致问题。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办理预售许可证时,必须编排楼栋号和门牌号,最终的小区门牌号、楼栋号以公安部门编排号码为准。
一般情况下,公安部门在项目建成后再编号,会出现企业自编的号码与公安部门编排不一致的情况,开发企业在预售编排号码前要与当地公安部门协调,取得与公安部门一致的编号。捷宏公司没有与公安部门充分协调与沟通,导致出现变更号码的情况,给购房人带来了一些麻烦,我局已责成捷宏公司因该问题给购房人造成的不便予以道歉。
三、关于交房时应达到的使用条件问题。
按照法不溯及以往的原则,2010年1月1日前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执行;2010年1月1日后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按照《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交付使用条件执行;2011年10月12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按照《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交付使用条件执行。升龙凤凰城A区项目应按照《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执行,不能按照《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四、关于开发商没有停止交房问题。
开发商违规强制交房的目的是为了免除按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产生的违约金问题。按合同约定,出卖人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即视为交房行为,所以购房群众担心开发商在我局责令其停止交房后,开发商还在继续交房,业主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在我局向捷宏公司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其交房行为即可视为无效,所以业主无需担心自己的利益会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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