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全市所有商户门头招牌开展专项排查整顿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6月28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次会议于2017年7月28日批准,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工作的领导。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等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辖区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违法行为,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相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清理。 根据调研发现,郑州市域内存在大量的招牌设置违法行为,绝大多数经营者的门头招牌拒不显示本单位的名称、字号、商号、标识,而是显示商品品种(例如烟酒百货、五金)、联系方式等信息,该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经营者的门头招牌已经演变为户外广告。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未经行政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应当立即成立“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排查整顿工作领导小组”,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担任组长,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负责人担任副组长。 (二)立即组织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对所有商户门头招牌开展专项排查整顿,责令各商户于7日内自行拆除非法设置的门头招牌户外广告,重新设置门头招牌。门头招牌内容应当与市场主体登记的名称相符,只能限于本单位的名称、字号、商号、标识,不得含有产品宣传、电话号码等广告信息。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清理。 (三)对于依法设置门头招牌之后仍有户外广告需求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据《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涂改、租借、倒卖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