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豫发改价管﹝2021﹞873号)文件中所通知的增量配电网企业作何理解?包不包含转供电设备没有转交市政电力公司的建设单位或物业企业?增量配电网企业需要哪些条件?
2、(豫发改价管﹝2021﹞873号)关于居民生活用电直供合表有不满1千伏0.568元/千瓦时和1-10千伏及以上0.529元/千瓦时,两个表述。现已知供电企业收取物业公司按直供合表电价为0.529元/千瓦时标准。依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则物业公司是不是不应当加价也按照0.529元/千瓦时标准收取?(因为物业公司其没有电力运营资质只是替电力公司代收代缴,其不给用户单独开具购电发票等,所以其将价格提高到0.568元/千瓦时和供电企业实际收取的0.529元/千瓦时有价格利润差,等于变相向用户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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