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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机动车驾驶人实习期行为进行精准有效的监督管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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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17 17:54:5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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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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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机动车驾驶人实习期行为进行精准有效的监督管理

郑州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指出,机动车驾驶人初次取得汽车类准驾车型或者初次取得摩托车类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包含其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根据调研发现,近年来,高中毕业生趁着暑假突击培训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现象越来越多,取得驾驶证之后真正驾车上学的情况并不普遍,绝大多数人在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并没有任何驾驶实践,只要过了12个月,实习期自然终止。此类人员在几年之后驾驶机动车上路,从表面上看“早已经通过实习期”,并不需要遵守实习期的相关规定,不必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独自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也不会受到行政处罚,这种不良现象对于驾驶人本人和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构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郑州市公安局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对于机动车驾驶人实习期行为进行精准有效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驾驶人没有任何驾驶实践,实习期自动通过”的机制漏洞。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行驶状况密切关联的大数据安全交互管理平台,实习期的起点应当从驾驶人实际驾驶机动车开始计算,12个月的驾驶里程总数应当大于1500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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