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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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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2-7-20 12:14: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交通运输局

处理时间

2022-8-8 09:41

     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

郑州市交通运输局: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要求,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布辖区内驾驶培训机构的考试合格率、三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按照考试合格率、三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对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公开排名,并通报培训主管部门。对三年内驾龄驾驶人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倒查车辆管理所考试、发证情况,向社会公布倒查结果。对三年内驾龄驾驶人发生一次死亡12人的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责任倒查。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驾驶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员存在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以及贿赂考试员、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向学员索取财物、参与违规办理驾驶证或者考试舞弊行为的,应当通报培训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建立健全驾驶培训行业诚信体系。健全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考核机制,建立健全信用档案和违法违规信息披露制度。推进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监管信息共享和公开。向社会公布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情况以及考试合格率、学员投诉率、学员取得驾驶证后三年内的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引导学员选择质量高、服务好的驾驶培训机构进行学习。推动驾驶培训机构专业化、品牌化发展,不断创新服务模式,提升服务质量。

郑州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实事求是答复下列问题:

1、郑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否每月将相关信息(驾驶培训机构的考试合格率、三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按照考试合格率、三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对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公开排名,并通报郑州市交通运输局?

2、是否推进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监管信息共享和公开?

3、郑州市交通运输局是否向社会公布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情况以及考试合格率、学员投诉率、学员取得驾驶证后三年内的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引导学员选择质量高、服务好的驾驶培训机构进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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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2-7-27 09:20:56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经核实,我市驾培行业行政管理及许可职能已于2014年下放到各开发区、各县(市、区)道路运输服务中心。郑州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承担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检查等职能交由新组建的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执法处(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执法支队)承担(郑交会纪【2018】13号)。1、郑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月将驾驶培训机构的考试合格率、三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培训质量抄告郑州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郑州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及时将相关信息转发各开发区、各县(市、区)道路运输服务中心驾培管理部门。2、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监管信息共享。3、我局将督促郑州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及各开发区、各县(市、区)道路运输服务中心驾培管理部门严格落实《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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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公民权  在2022-7-27 09:48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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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22-7-27 13:14:56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对于处理结果未能达到您的满意深表歉意,您可以将不满意的原因留言告诉我们,或拨打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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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22-7-27 14:29:34 |只看该作者
     驾驶培训机构的监管责任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谓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经剥离行政职权,转变为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公益性事业单位)。道路运输服务中心不得直接履行驾驶培训机构的监管职权,即使设置驾驶培训科,也只是协助交通运输局行政科室处理事务性工作。
     郑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月将驾驶培训机构的考试合格率、三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培训质量抄告郑州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郑州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及时呈报郑州市交通运输局直接将相关信息在政府网站发布,而不是直接转发各开发区、各县(市、区)道路运输服务中心驾培管理部门,因为道路运输服务中心驾培管理部门不是法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只是普通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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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22-8-4 15:10:07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非常感谢您对郑州市交通运输事业的关注与支持。
一、郑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郑州市交通运输部门就驾培机构“三率”抄告机制一直是顺畅的;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第10条规定,驾培机构“三率”等信息公开职责不在交通运输部门;
下一步,郑州市交通运输局将督促各县区交通运输局严格落实《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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