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2022 年7月21日我局接到关于网民郑丽军投诉我单位不作为的案件,即安排我局社保稽查大队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现将调查情况说明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1年9月14日,郑丽军持投诉材料来我单位投诉登封市丰源大酒店未按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2021年9月22日,我局社保稽查机构经审核其提供的投诉材料,进行立案处理,2021年12月27日,根据我市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反馈的涉案社保费金额,我局工作人员对登封市丰源大酒店送达《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稽查行政处理决定书》(登人社稽决字【2021】第084号),要求其自收到该处理决定书十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为郑丽军办理参保登记并补缴社会保险费。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告知该酒店自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享有六个月的行政诉讼权。目前期限已满,登封市丰源大酒店在该期限内未提出行政诉讼,但仍未履行我局作出的【2022】第084号社会保险稽查行政处理决定书。因此,我局将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登封市丰源大酒店进行催告程序,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问题及采取措施
我局稽查人员在制作本案的催告文书时,发现经办机构反馈的涉案社会保险费金额存在核定不正确的情况,测算数额与实际数额相差8373.48元。若继续依程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是可能面临司法审核不予通过的情况,二是司法审核通过后,执行金额不能足额补缴郑丽军的社会保险费。
我局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作出如下措施:立即启动纠错机制,对本案予以撤销并重新立案,由登封市社保经办机构再次测算并核定正确后,继续进行稽查处理程序。
三、对于郑丽军网上投诉的回复
我局稽查人员在发现社保经办机构反馈的涉案社会保险费金额存在核定不正确的情况时,电话联系郑丽军本人并告知其案件实情及采取的措施。
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