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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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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7 15:11:1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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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交通运输局

处理时间

2022-8-8 09:41

    郑州市交通运输局的行为存在明显不当

郑州市交通运输局:

  郑州市交通运输局认为,我市驾培行业行政管理及许可职能已于2014年下放到各开发区、各县(市、区)道路运输服务中心。郑州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承担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检查等职能交由新组建的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执法处(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执法支队)承担(郑交会纪【201813号)。郑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月将驾驶培训机构的考试合格率、三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培训质量抄告郑州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郑州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及时将相关信息转发各开发区、各县(市、区)道路运输服务中心驾培管理部门。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监管信息共享。我局将督促郑州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及各开发区、各县(市、区)道路运输服务中心驾培管理部门严格落实《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

  郑州市交通运输局的行为存在明显不当,具体情况如下:

  一、驾驶培训机构的行政监管责任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而不是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公益性事业单位)

2020年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改革之前,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一般称为道路运输局)具体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承担行政管理职能。

2020年启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改革,市县两级道路运输管理局全部撤销,剥离行政职权设立了公益性事业单位郑州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各县级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协助市县两级交通运输局承担道路客货运输、客货运站场、机动车维修与车辆技术、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等行业管理的辅助工作。道路运输服务中心无权直接履行驾驶培训机构行政监管权,中心即使设置驾驶培训处(科),也只能协助市县两级交通运输局相关处(科)室处理事务性工作。

因此2020年至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的法定责任主体是市县两级交通运输局,具体的内设机构是运输管理处(科),而不是作为事业单位的市县两级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二、整改意见

    郑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必须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一)郑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月将驾驶培训机构的考试合格率、三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培训质量抄告郑州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郑州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应当及时呈报郑州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处。

     (二)郑州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处)应当通过郑州市交通运输局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情况以及考试合格率、学员投诉率、学员取得驾驶证后三年内的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引导学员选择质量高、服务好的驾驶培训机构进行学习。

    (三)郑州市交通运输局应当督促内设机构运输管理处、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严格落实《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不得仅督促事业单位(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去落实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事业单位既然没有法定的行政职权,当然也无法独立推进重大改革。

   

            

       郑州市交通运输局机构职能

郑州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是:

(三)承担全市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拟订全市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道路、水路客货运输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城乡道路运输和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交通运输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机动车维修市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建立完善交通运输服务体系,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

内设机构及联系方式:

(九)运输管理处。负责与有关部门建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协调配合机制,承担涉及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相关协调工作;承担全市道路、水路运输管理工作,拟订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拟定水路维护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船舶检验工作;负责全市有关道路、水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交通运输枢纽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公路枢纽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对接铁路、航空、邮政等领域涉及地方有关事项;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春运工作;负责公众出行路况信息服务和咨询工作;负责车辆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全市物流业发展有关政策和标准,按规定负责道路、水路物流市场有关管理工作;负责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前服务、日常巡查和事后监管工作。办公电话:0371--67178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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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4 15:10:24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非常感谢您对郑州市交通运输事业的关注与支持。
一、郑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郑州市交通运输部门就驾培机构“三率”抄告机制一直是顺畅的;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第10条规定,驾培机构“三率”等信息公开职责不在交通运输部门;
下一步,郑州市交通运输局将督促各县区交通运输局严格落实《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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