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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履行就业促进的法定职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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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8 10:02: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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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社局

处理时间

2022-8-11 15:42

            必须履行就业促进的法定职责

郑州市人社局:

     根据1994年2月22日劳动部、人事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规定,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起点标准。执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工种)实行准入控制,是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一特定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申请人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有申请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凭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颁发。但是很多律师事务所根本不承认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独立效力,只有“全日制法学类本科学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才能符合律师事务所招聘人员(包括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的最低门槛。

  一、国家从未将“全日制法学类本科学历”作为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绝对前提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五)品行良好。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载明,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由此可知,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毕业生直到今日仍然具有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权利,国家从未将“全日制法学类本科学历”作为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绝对前提,有人估计在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总人数中,非法本(非法学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可能大大超过法本(法学类专业本科毕业生),许多优秀律师都是非法本学历。

  二、用人单位随意设置招聘条件构成就业歧视,侵害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

  郑州市域内很多律师事务所根本不承认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独立效力,招聘实习人员、执业律师、行政人员时,明确规定“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全日制法学硕士以上学历”、“全日制法学专业”,直接把国家承认的其他非全日制学历(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网络教育等)、其他专业排斥在外。只有“全日制法学类本科学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才能符合律师事务所招聘人员(包括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的最低门槛。这种行为明显构成就业歧视,侵害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

  三、处理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郑州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郑州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三)郑州市人民政府应当责成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面加强反就业歧视工作,郑州市人社局应当直接向全市所有律师事务所发布《关于禁止就业歧视和社会保险违法行为的警示函》,要求所有律师事务所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律师事务所招用招聘人员(包括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学历歧视、年龄歧视、性别歧视、其他一切歧视。如果参与求职的人员较多,律师事务所应当通过笔试、面试方式择优录用,不得直接以所谓“全日制”“法学专业”“35岁以下”等主观经验将劳动者排斥在外。

(四)郑州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应当加强对域内律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就业歧视和社会保险违法行为。律师事务所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五)如果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拒不履行就业促进的法定职责,本人将向郑州市监察委员会提出控告,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察调查职责,依据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规定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据监察法、政务处分法等规定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监察机关在追究违法的公职人员直接责任的同时,依法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领导人员予以问责。监察机关应当组成调查组依法开展问责调查。调查结束后经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需要进行问责的按照管理权限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单位书面提出问责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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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2-7-29 09:31:06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您的问题已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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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22-8-8 14:45:00 |只看该作者
您好,由于您的问题比较具体,又未留下有效联系方式,建议您工作时间拨打12333,工作人员核实有关信息后会做出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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