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向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实施行政指导吧! 荥阳市人民政府: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以引导、示范、提示、辅导、建议、规劝、约谈、回访等非强制方式,依法促使行政相对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行政目的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推行行政指导,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指导的组织协调、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工作,相关业务部门(机构)负责行政指导的实施和业务指导。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有利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行政相对人违法而使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和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失。行政相对人听从行政指导而实施的行为应当给予信赖保护。 多年以来,荥阳市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拒绝与广大学员签订培训服务合同,既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那么经营者自然就占据了“霸王”地位,消费者的权利得不到任何保障,经营者可以随意压缩克减消费者的权利。群众要求荥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荥阳市交通运输局履行职责,荥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没有责令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法定职责”,荥阳市交通运输局认为“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没有明确要求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与全体学员签订《机动车驾驶培训先学后付,计时收费模式服务合同》”。 一、未能提高对全面推进行政指导工作的重要意义的认识 为推进依法行政和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规范行政指导工作,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指导工作规范>和<河南省行政指导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豫依法行政领办〔2014〕86号)。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通过提示、示范、辅导、引导、规劝、约谈、建议、回访等非强制性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有效实现行政目的的行政行为。当前,我省正处于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矛盾多发的关键时期,影响制约发展的因素也日渐显现。从更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出发,创建一种新型的行政管理方式,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是各级行政机关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行政指导作为一种柔性、灵活和有效的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较好地适应当前经济发展形势和社会变革的需要。随着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健全,法律救济手段逐步完善,公民法律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传统的以处罚、审批、命令等强制手段为主的行政管理方式,已经很难得到行政相对人的配合与执行;而行政指导的过程本身就是一种刚性监管向柔**务转变的过程,贯穿了以人为本理念,对于建设法治型、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可以大大减少行政相对人由于不熟悉政府法律法规政策而造成的违法违规等失当行为,从而减少行政处罚,减少行政争议,提高社会运行效率,降低运行成本,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可以扩大政府与民间沟通互动渠道,使政府的政策、决策更加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切合实际需要,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可以尝试通过购买服务,借助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等社会力量,协助政府开展行业指导、行业管理,增强行业自律功能和企业自律意识,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二、处理意见 (一)加强领导,责任到位。行政指导工作是一项经常性、事务性和全局性的工作。为保障行政指导工作顺利进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法制部门牵头开展,各业务部门共同配合,保障推进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荥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科、荥阳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科应当组织协调相关业务机构积极实施行政指导,以引导、示范、提示、辅导、建议、规劝、约谈、回访等非强制方式,依法促使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与广大学员签订培训服务合同,合同不仅仅是对于学员的权益保障,也是对于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的权益保障。国家全面推行小型汽车分科目培训、跨驾校培训、预约培训、计时培训、按学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等培训服务模式改革,如果学员拖欠了驾驶培训机构的费用,驾驶培训机构也可以及时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驾驶培训机构依靠什么去主张自身的损失呢?如果学员严重失信,驾驶培训机构可以申请政府相关部门通过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三)如果荥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荥阳市交通运输局积极向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实施行政指导,但是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以书面方式(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司印章)明确表示“本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拒绝接受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本公司决定不与任何学员签订培训服务合同,学员是否选择本公司自由选择、悉听尊便,希望政府机关今后不要再对我公司进行签订培训服务合同的建议、规劝”,荥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荥阳市交通运输局应当终止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完成或者终止后,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指导文书、证据材料、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复印件等及时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指导工作规范(修订)》《河南省行政指导文书示范文本(修订)》和《河南省行政指导文书使用说明》的通知 豫法政办〔2017〕18号 《河南省行政指导工作规范(修订)》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以引导、示范、提示、辅导、建议、规劝、约谈、回访等非强制方式,依法促使行政相对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行政目的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推行行政指导,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指导的组织协调、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工作,相关业务部门(机构)负责行政指导的实施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常用的行政指导有以下类型: (一)助成型行政指导。从行政管理政策、业务、专业技术、信息等方面帮助行政相对人增进和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规制型行政指导。预防、抑制和防范行政相对人妨害行政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指导其纠正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防止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合作型行政指导。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倡导和鼓励行政相对人积极参与行政管理,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实现政民互动、合作、和谐。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行政相对人申请实施行政指导,也可以依职权实施,或者根据有关单位的指示、建议实施行政指导。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相对人容易疏忽、出错的问题,易发、多发违法行为等风险进行梳理,根据风险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发生的概率等划分风险等级,有针对性地采取具体的行政指导方式,防控违法风险,提高行政指导效果。 行政机关发现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行为时,应当主动实施行政指导,促使行政相对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履行行政决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行政指导: (一)行政相对人明确表示拒绝行政指导、撤回申请或者要求停止行政指导; (二)作为行政指导对象的自然人死亡,或者作为行政指导对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三)实施行政指导时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已经发生变化,继续实施行政指导将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与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四)其他需要终止行政指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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