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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收集自然人的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下派单位:荥阳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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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2-7-22 19:23:2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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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公安局

处理时间

2023-1-28 15:04

不得收集自然人的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荥阳市公安局:

2022624日,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发布骑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相关事项,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要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禁驾驶加装伞蓬等附属设施的电动车;严禁驾驶电动自行车逆行、闯红灯、走机动车道。否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罚。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以及学校师生等,骑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要带头佩戴安全头盔,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严格查处的同时,将抄告主管单位和市文明办。

  荥阳市公安局应当实事求是解释说明下列问题: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行政处罚决定抄告主管单位和市文明办的依据是什么?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通过什么方式获得被处罚人的工作单位、主管单位信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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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2-10-8 10:22:21 |只看该作者
依据2019年11月15日郑州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文件,郑文明办{2019}83号文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时通过询问方式获得被处罚人的工作单位、主管单位信息,被处罚人有义务配合公安机关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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