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京城路街道办事处: 豫政办〔2016〕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与拆迁行为的通知》规定,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征收、公平补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参照《条例》的精神执行,房屋征收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被征拆人所得补偿和政府补贴要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等相关管理办法,严格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各地要切实加大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力度,对影响城市发展、违反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拆除,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全面清查并处理城镇建成区内的违法建筑,特别是要查处城中村违法建设行为,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筑。对依法作出房屋征拆决定的项目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对已签订征拆补偿协议拒绝搬迁,并蓄意阻碍正常执法,影响征拆工作的被征拆单位,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阻挠合法征拆工作,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 荥阳市万山路、塔山路之间有一条东西方向的绿荫东路,道路已经投入使用多年,但是在道路东段南半幅居然存在一段几十米长的巨大障碍,几处红砖房屋占据了道路宽度的60%以上,导致车辆行驶过程中被迫突然变道,存在极其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据说是房屋所有人在房屋拆迁补偿问题上自私自利、漫天要价,导致政府机关无力支付巨额补偿,只能向恶势力低头,被迫将绿荫东路改为“凹”状。 我们既反对行政机关暴力、野蛮、强制征拆,也反对任何个人恣意阻扰合法的基础设施建设行为。 一、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的区别 荥阳市域内很多群众在面对房屋拆迁时,习惯说“政府必须给我赔多少钱,要不然坚决不让拆”,这种说法在民间非常普遍,这是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错误理解,主要是混淆了行政赔偿、行政补偿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实施违法的行政行为,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由国家依法予以赔偿。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合法的行政行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或者其他法定原因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有义务依法予以补偿。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 (一)适用原因不同 行政赔偿的适用是基于征收方实行了违法的征收行为。行政赔偿的前提是侵权行为的存在,或者说征收方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追究行政赔偿责任需要在被征收人的损失实际产生之后。 行政补偿则基于征收方依法开展的征拆行为,正所谓“有征收必有补偿”。索要行政补偿不要求发生实际损害,绝大多数被征收人都是在房屋尚在的情况下与征收方签订了补偿协议。 (二)目的不同 行政赔偿的目的在于保障和监督国家机关合法有效地实行行政管理,对征收方实行违法征收行为有一定的惩戒作用。 行政补偿的目的则更侧重于对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利益给予全面、充分的补偿,其没有惩戒、监督的作用。 (三)适用法律法规不同 关于行政赔偿,国家专门制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并在国家赔偿法第二章对行政赔偿有明确的规定。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新司法解释也针对行政赔偿有了新的规定。 而行政补偿的相关内容则是分散在征收领域的多部法律法规中,最常用的就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土地管理法》。 (四)责任承担方式不同 行政补偿一般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等多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有权进行选择。 行政赔偿原则上以金钱赔偿为主,以其他赔偿手段为例外。 二、绿荫东路项目适用行政补偿,绝不是行政赔偿 绿荫东路项目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因此属于国家机关的合法行为、不是违法行为,只能适用行政补偿,而不适用行政赔偿。 三、整改意见 为了切实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荥阳市京城路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京城路街道办事处应当再次启动与该处房屋权利人的谈判磋商,尽力说服当事人配合绿荫东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偿费用不得高于该区域其他群众的补偿标准。如果已经配合绿荫东路基础设施建设的其他群众补偿费为20万元,阻扰对抗国家建设项目多年反而拿到更多的补偿费,必然形成恶性模仿效应,人民政府今后在实施其他公共利益项目时,必然出现更多的人阻扰对抗国家建设项目,误认为“只要坚持不拆、拖上几年,让他们的项目干不成,政府干部就会服软,就得给我更多的钱”。 (二)如果在15日内无法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京城路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呈报荥阳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人民政府不得继续纵容个别人恣意阻挠对抗绿荫东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合法征拆工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不得高于该区域其他群众的补偿标准。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被征收人对荥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强制拆除。 (四)京城路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立即在绿荫东路障碍物两侧50米处设置警示标志,避免车辆发生碰撞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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