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坚决禁止转嫁责任、加重人民群众负担的违纪违法行为 荥阳市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应当征求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意见,做好相关政策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衔接,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保证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民生政策有关规定提高奖扶标准。前款所称计划生育家庭是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双女家庭。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继续享受下列待遇:(一)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二十元以上。(二)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二十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三)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四)城镇无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社会保障时,应当优先保障,并给予优惠。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他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终止享受相关的优惠待遇,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注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收回。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近日,群众反映荥阳市要求“今年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由对象本人先行缴费,等缴费期过后,凭缴费凭证再另行通知退费。请大家及时掌握此项政策,确保通知到享受此项政策的对象及时缴费,避免群众没有及时缴费导致不能享受2023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情况发生”。 对于这种严重违法行为,荥阳市人民政府必须责令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荥阳市财政局等部门立即整改,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应当由地方财政专项资金承担,坚决禁止转嫁责任、加重人民群众负担的违纪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