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上出现大量超标电动车 郑州市公安局: 近年来,我国全面加强电动自行车行业管理力度,原有的电动车根据不同指标细化为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非国标电动车四个类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授予不同的号牌。 没有脚踏骑行功能的电动车本应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悬挂机动车号牌,但是郑州市行政区域内部分电动车经营者向用户销售的“挂绿牌的电动车”并没有脚踏骑行等装置,涉嫌非法销售超标电动车、非法安装号牌。此类行为导致道路上出现大量超标电动车,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郑州市公安局党组应当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组织郑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基层公安派出所对郑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电动车经营者进行地毯式飞行检查,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厉打击非法改装、拼装、销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超标车”、非法安装电动车“绿牌”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车辆管理所可以呈报县级公安机关交通警察机构批准,在销售量较大的经营场所设立电动车登记服务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驻二名以上人民警察在服务点具体承担电动车号牌的审核、发放职责。 电动车经营者可以在人民警察的监督指导下,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复印资料、拍照、安装号牌等辅助事务。坚决禁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人民警察将电动车号牌审核、发放职责“下放”给经营者。 三、坚决禁止没有脚踏骑行等功能的超标电动车领取“绿牌”。对于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却悬挂“绿牌”的电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巡逻检查力度,对电动车所有权人、使用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场拆除“绿牌”,禁止在道路上行驶。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非法改装电动(燃油)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五、郑州市公安局警务督查机构应当依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规定,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