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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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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6 15:48:3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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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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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荥阳市人民政府:

兴华路、郑上路交叉口以南约200米,每天夜间19时20分至20时20分经常有大量人员聚集,使用高压喇叭播放音乐作为跳舞的背景,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荥阳市城市管理局对违法行为人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四条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紧急情况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

  (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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