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目前我市新建商品房小区配建的车库存在两种形式:一种是规划配建的人防工程,另一种是经规划部门批准配建的车库。(一)属于人防工程的规划车位、车库按照《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谁投资谁收益”规定,投资方享有受益权,平时利用人防工程停车的,在不妨碍防空功能前提下,只能通过出租形式满足业主需要,并可按约定收取一定的费用。(二)属于非人防工程的规划车位、车库,产权归开发商所有,享有处置收益等相关权益,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产权人拥有处置、占有、收益等权益,处置方式由产权人决定,首先满足业主需求。产权人(开发商)可采取长期使用权转让和短期出租相结合的方式处置。市民反映的地下停车位只租不售的问题,请根据购买车位时签订的合同为依据,产权车位的合同为《车位买卖合同》,而其他合同则一般是租赁协议。
物业费收取依据按照《物业服务协议》相关约定条款执行。市民反映的车位设施维修费用是否包含在前期缴纳的物业费和维保费用内的问题,建议依据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费缴纳协议约定内容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如存在违规收费问题,请携带相关证据材料,向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 |